中昌数据: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调解的公告2019-03-19
证券代码:600242 证券简称:中昌数据 公告编号:临 2019-021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调解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收到法院调解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博雅立方科技有限公
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原诉讼金额为百度广告推广费充值欠款共 28,968,095 元和
违约金共 11,486,156 元;调解后被告需向北京博雅立方科技有限公司支付
30,633,612 元(含被告已支付的 7,350,000 元保证金)。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讼目前对公司损益没有负面
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博雅立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公司”)就北
京仁和天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和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支
付广告推广充值费用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基本情况详见公司
于 2018 年 7 月 26 日披露的《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
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54)。
二、调解情况
本案受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法院出具(2018)
京 0108 民初 42754 号、 2018)京 0108 民初 42888 号、 2018)京 0108 民初 42889
号《民事调解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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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博雅公司与仁和公司于 2017 年 3 月签订《百度网络推广服务框
架合同》及《百度网络推广服务通用条款》,委托博雅公司为洛阳恩亿电子商务
有限公司充值百度广告推广费,原告履约后,账期到达日被告仁和公司未向原告
支付任何款项,就上述纠纷各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扣减被告仁和公司已支付的 7,350,000 元保证金后,被告仁和公司、史
佩林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向原告博雅公司支付百度广告充值欠款 7,545,715
元:其中 2019 年 4 月 15 日前支付 2,000,000 元;2019 年 4 月 30 日前支付
2,000,000 元;2019 年 5 月 31 日前支付 3,000,000 元;2019 年 12 月 30 日前支
付 545,715 元;
2、若被告仁和公司、史佩林未按上述条款履行任意一期给付义务,原告博
雅公司有权就剩余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执行,并按照应支付欠款的月 1.5%的标
准向原告博雅公司承担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3、案件受理费 32,310 元由原告博雅公司承担 16,155 元,由被告仁和公司、
史佩林负担 16,155 元。
(二)原告博雅公司与仁和公司于 2016 年 4 月签订《百度网络推广服务框
架合同》及《百度网络推广服务通用条款》,委托博雅公司为北京言美文化传播
有限公司(2017 年 5 月 26 日更名为北京蛋蛋科技有限公司)充值百度广告推广
费,原告履约后,账期到达日被告仁和公司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就上述纠纷
各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仁和公司、史佩林、王明欢于 2020 年 5 月 31 日前向原告博雅公司
支付百度广告充值欠款 9,861,355 元:其中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 6,454,285
元;2020 年 5 月 31 日前支付 3,407,070 元;
2、若被告仁和公司、史佩林、王明欢未按上述条款履行任意一期给付义务
或未按(2018)京 0108 民初 42754 号民事调解书履行支付义务,原告博雅公司
有权就剩余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执行,并按照应支付欠款的月 1.5%的标准向原
告博雅公司承担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3、案件受理费 40,415 元由原告博雅公司承担 20,207 元,由被告仁和公司、
史佩林、王明欢负担 20,208 元。
(三)原告博雅公司与仁和公司于 2016 年 9 月签订《百度网络推广服务框
架合同》及《百度网络推广服务通用条款》,委托博雅公司为北京墨泰联创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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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充值百度广告推广费,原告履约后,账期到达日被告仁和公司未向原告
支付任何款项,就上述纠纷各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仁和公司、史佩林、王明欢于 2020 年 5 月 31 日前向原告博雅公司
支付百度广告充值欠款 5,876,542 元;
2、若被告仁和公司、史佩林、王明欢未按上述条款履行给付义务或未按
(2018)京 0108 民初 42754 号民事调解书、(2018)京 0108 民初 42888 号民事
调解书履行支付义务,原告博雅公司有权就剩余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执行,并按
照应支付欠款的月 1.5%的标准向原告博雅公司承担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支
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3、案件受理费 26,468 元由原告博雅公司承担 13,234 元,由被告仁和公司、
史佩林、王明欢负担 13,234 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诉讼目前对公司损益没有负面影响。如实际履行情况与上述协议内容有重
大差异,本公司将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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