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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昌: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1-06-08  

                        证券代码:600242         证券简称:ST 中昌        公告编号:临 2021-039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归还借款本金 170,000,000 元,利息 5,602,028.15 元(暂
计算至 2021 年 3 月 25 日)并支付自 2021 年 3 月 26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
息、复利。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案件尚未有诉讼结果,目前无法预
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本次诉讼可能对公司业务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下属公司北京博雅立
方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云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喀什云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7 日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21)苏 05
民初 707 号】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提交给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的《民事诉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 23 幢
    负责人:曹亮
    被告一: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安宁路富华小区 A7(7-8 层)
    法定代表人:厉群南
    被告二: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虬泾路 118 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铭
    被告三:陈建铭
    住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被告四:上海云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陈翔路 88 号 6 幢 3 楼 A 区 3053 室
    法定代表人:邓远辉
    被告五:北京博雅立方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青路 51 号慎昌大厦 5 层 5324 室

    法定代表人:张彦妮
    被告六:喀什云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川渝大厦 9 层
9026 室
    法定代表人:厉群南

    (二)诉讼请求内容:

    1、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170,000,000 元,利息 5,602,028.15
元(暂计算至 2021 年 3 月 25 日)并支付原告自 2021 年 3 月 26 日起至实际清偿
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52.5%计算的
罚息、复利;

    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500,000 元;

    3、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为被告一上述第一、第二项所涉及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若被告一未能如期足额清偿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则原告有权以被告
一质押给原告的上海市云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00 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 100%)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若被告一未能如期足额清偿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则原告有权对《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征 信 中 心 动 产 担 保 登 记 证 明 - 变 更 登 记 》( 登 记 证 明 编 号 :
07296921000863912312)登记质押的被告六与微梦创科网络科技(中国)有限公
司 2019 年签署的《微博与云逸合作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被告六与浙江千橡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19 年签署的《移动端/PC 端技术服务协议》项下的应收账
款、被告六与极信盛博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2019 年签署的《移动端/PC
端技术服务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行使质押权利,优先受偿;

     6、若被告一未能如期足额清偿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则原告有权对《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征 信 中 心 动 产 担 保 登 记 证 明 - 变 更 登 记 》( 登 记 证 明 编 号 :

07297245000863931573)登记质押的被告四与微梦创科网络科技(中国)有限公
司 2019 年签署的《微博与云克(天气通 IOS)合作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行使
质押权利,优先受偿;

     7、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
被告六承担。

     (三)事实和理由

     1、借款主合同及担保合同签订及原告放款

     (1)编号为 2017 苏(姑苏)并购字第 001 号《并购贷款借款合同》

     2017 年被告一为并购上海市云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向原告申请
贷款。2017 年 12 月 21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并购贷款借款合同》一份,编
号:2017 苏(姑苏)并购字第 001 号。

     上述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 2.5125 亿元,借款期限为 3 年,自 2017
年 12 月 22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2 日止。合同项下的合同贷款利率为 6.4125%(即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且在本合同签订日适用三年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35%)。

     借款合同 6.4 款约定被告一对原告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
按合同贷款利率上浮 50%计收逾期罚息,对被告一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和罚息,
按逾期利率按月计收复利,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逐月累算。

     借款合同 6.6 款约定,本合同签订后,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上述基准利率,
则本合同项下的合同利率自动在新的基准利率基础上按照合同第 6.1 款约定的浮
动比例浮动。

    借款合同第 22 条约定:因被告一违约致使原告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额,
被告一应承担原告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担保权
利的费用。

    借款合同约定的被告一偿还借款的时间及金额为:2018 年 12 月 22 日归还

5000 万元,2019 年 12 月 22 日归还 1 亿元,2020 年 12 月 22 日归还 1.0125 亿元。

    协议签订后,被告一根据其支付并购款进度的需要,于 2017 年 12 月 22 日
岀具《支付申请书》,向原告申请借款 1.75 亿元,原告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发
放贷款,被告一出具单位借款凭证一份。被告一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出具《支付
申请书》,向原告申请借款 0.7625 亿元,原告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发放贷款,被

告一出具单位借款凭证一份。

    (2)编号为 2017 年苏(姑苏)保证字第 001 号《保证合同》

    2017 年 12 月 22 日,被告二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编号为 2017 年苏(姑
苏)保证字第 001 号。被告二为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的上述《并购贷款借款合同》
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
等)。保证期间至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编号为 2017 年苏(姑苏)担保字第 001 号《担保合同》

    2017 年 12 月 22 日,被告三与原告签订《担保合同》一份,编号为 2017 年
苏(姑苏)担保字第 001 号。被告三为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的上述《并购贷款借款
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被担保之主债权和其他应

付款项。其他应付款项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
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担保期
间至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4)编号为 2017 年苏(姑苏)质字第 001 号《质押合同》

    2017 年 12 月 22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质押合同》一份,编号为 2017 年
苏(姑苏)质字第 001 号。被告一为确保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的编号为 2017 苏(姑
苏)并购字第 001 号《并购贷款借款合同》的履行,被告一将上海云克网络科技
有限公司全部 100 万元股权质押给原告。质押担保的范围为被担保之主债权本金
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财产的保管费用、实现担保

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质押财产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
费)。

    2018 年 1 月 11 日,于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上海云克网络科技
有限公司 100 万元股权出质登记手续,出质人为被告一,质权人为原告。

    (5)编号为 2018 年苏(姑苏)保字第 00001 号《保证合同》

    2018 年 11 月 20 日,被告四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编号为 2018 年苏
(姑苏)保字第 00001 号。被告四为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的上述《并购贷款借款合

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
费等)。保证期间至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6)编号为 2018 年苏(姑苏)保字第 00002 号《保证合同》

    2018 年 11 月 20 日,被告五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编号为 2018 年
苏(姑苏)保字第 00002 号。被告五为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的上述《并购贷款借款
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
差旅费等)。保证期间至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借款主合同及担保合同的展期

    (1)编号为 2019 年苏(企七)借变字第 0001 号《借款变更协议》

    2019 年 12 月 24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借款变更协议》一份,编号:2019
苏(企七)借变字第 001 号。上述借款变更协议中还款方案变更为:2019 年 12
月 25 日归还 1000 万元,2020 年 1-9 月,每月归还 1000 万元,2020 年 12 月 25
日归还 1.0125 亿元。

    (2)编号为 2019 年苏(企七)最高质字第 1217 号《最高额质押合同》
    2019 年 12 月 24 日原告与被告六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一份,编号为 2019
年苏(企七)最高质字第 1217 号。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为确保 2017 年苏(姑苏)
并购字第 001 号《并购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被告六同意为主合同项
下发生的全部或部分债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最高债权额为 2.5125 亿元。质

押财产见应收账款质押清单。质押担保范围为:合同约定的被担保之最高主债权
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质押财产的保管费用、实现
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质押财产的费用、诉讼费、执行费、
保全费、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提存费、
律师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合理费用)。

    2019 年 12 月 24 日原告与被告六签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一份,编
号为 2019 年苏(企七)应收质字第 0002 号。约定被告六同意将被告六与微梦创
科网络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2019 年签署的《微博与云逸合作协议》项下的应
收账款、被告六与浙江千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19 年签署的《移动端/PC 端技
术服务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被告六与极信盛博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2019 年签署的《移动端/PC 端技术服务协议》项下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质押给原告。

    2019 年 12 月 24 日原告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担保登记证明-变
更登记》,编号为 07296921000863912312。登记的出质人为被告六,质权人为原
告。质押财产描述为:1、质押人将与微梦创科网络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2019
年签署的《微博与云逸合作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全部质押给质权人,截止 2019
年 12 月 24 日确认应收账款金额为 6061077.82 元。2、质押人将与浙江千橡网络
科技有限公司 2019 年签署的《移动端/PC 端技术服务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全
部质押给质权人,截止 2019 年 12 月 24 日确认应收账款为 16474800.87。3、质

押人将与极信盛博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2019 年签署的《移动端/PC 端技
术服务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全部质押给质权人,截止 2019 年 12 月 24 日确认
应收账款金额为 14093342 元。

    (3)编号为 2019 年苏(企七)最高质字第 1218 号《最高额质押合同》

    2019 年 12 月 24 日原告与被告四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一份,编号为 2019
年苏(企七)最高质字第 1218 号。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为确保 2017 年苏(姑苏)
并购字第 001 号《并购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被告四同意为主合同项
下发生的全部或部分债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最高债权额为 2.5125 亿元。质 押
财产见应收账款质押清单。质押担保范围为:合同约定的被担保之最高主债权 本
金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质押财产的保管费用、实现 债

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质押财产的费用、诉讼费、执行费、 保
全费、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提存费、
律师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合理费用)。

    2019 年 12 月 24 日原告与被告四签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一份,编 号
为 2019 年苏(企七)应收质字第 0001 号。约定被告四同意将编号为 2019070199

    《微博与云克(天气通 IOS)合作协议》项下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质押给原告。

    2019 年 12 月 24 日原告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担保登记证明-初

始登记》,编号为 07297245000863931573。登记的出质人为被告四,质权人为原
告。质押财产描述为:质押人将与微梦创科网络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签订的《微
博与云克(天气通 iOS)合作协议》项下的所有应收账款质押给质权人。截止 2019
年 12 月 24 日确定应收账款金额微 1178986.94。

    (4)编号为 2020 年苏(企七)借变字第 0004 号借款变更协议

    2020 年 12 月 25 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
被告六签订借款变更协议一份,编号:2020 年苏(企七)借变字第 0004 号,约
定 2017 年苏(姑苏)并购字第 001 号《并购贷款借款合同》还款方案变更为 2021
年 3 月 25 日归还全部剩余本金人民币 1.7 亿元,计算方式变更为利随本清。被

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同意继续履行其与原告签订的合同的约
定,对借款合同和借款变更协议项下的全部债权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3、借款到期

    上述借款到期前,原告委托律师发函,督促被告一履行还款义务,并将律师
函抄送其他被告。但至 2021 年 3 月 25 日借款到期后,被告一未履行还款义务。
为维护原告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诉请。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诉讼尚未有结果,目前无法预计对本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本
次诉讼可能对公司业务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