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昌: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2021-10-21
证券代码:600242 证券简称:ST 中昌 公告编号:临 2021-065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本金 3,700 万元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受本次
诉讼事项涉及逾期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影响,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净利润
造成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1 日发布《中
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050),披露了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温州银行”、
“原告”)起诉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及子公司向温州银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人民币 37,000,000 元及相应利息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
【(2021)沪 0101 民初 17586 号】。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
书》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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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被告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
称投资公司)、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昌公司)、舟山中昌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下称舟山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立案
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涉案《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系
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
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经按约放款,被告投资公司未履行
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请求其归还全部贷款本金、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
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关于保证担保责任,被告中昌公司、舟山公司分别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
合同》,为涉案《借款合同》项下被告投资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诉讼费、仲裁费、律
师费等费用;各被告理应按约各自履行担保义务。其中被告中昌公司的最高担保
债权范围为 37,000,000 元,被告舟山公司担保的最高债权范围为 40,700,000
元。上述被告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投资公司追偿。
关于抵押担保责任,本院认为,被告舟山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
同》中,就原告在本案《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抵押担保的
范围包括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等以及为实
现债权、担保权所产生的费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余额为 41,034,500 元。
被告舟山公司应按约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在履行了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
告投资公司追偿。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
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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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条、第四百一十三条、第四百二十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
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条、第六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贷款本金 37,000,000 元、截止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利息 641,130.16 元、逾期利息 5,598.31 元以及自 2021 年 7 月 22 日起至
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 37,641,130.16 元为计算基数,按合同约定
的利率上浮 50%计收);
二、被告舟山中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被
告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第一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额 40,700,000 元范围内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
被告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被告
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第—项付款义务在最髙额 37,000,000 元范围内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
告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四、若被告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则原告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可以与被告舟山中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协议,以
位于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合兴路中昌国际大厦 3101 室-3107 室、3201
室-3205 室、3301 室-3305 室,共计十七套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后
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 41,034,500 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折价
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
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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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14,489.23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受本次诉讼事项涉及逾期利息、诉讼费、律师费
等影响,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净利润造成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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