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润平(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小东门街道外马路 978 号三盛宏业大厦 1903 室 邮编:200010 广东润平(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润平(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广东润平(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昌大数据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应对疫情优化自律监管服务、进一步保 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广东润平(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监事会。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se.com.cn) 上刊登了《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于 2022 年 3 月 24 日刊登了《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于 2022 年 4 月 6 日刊登了《中昌大数据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说明》,于 2022 年 4 月 7 日 刊登了《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公告》。 前述会议通知和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投票 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其中,会议通知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4 日刊登的《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1.97%股 份的股东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 2022 年 3 月 22 日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6 日刊登的《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说明》和 2022 年 4 月 7 日刊登的《中昌大数据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 间调整为 2022 年 4 月 8 日上午 08:30,会议地点调整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988 号上海鲁能 JW 万豪侯爵酒店。因疫情防控需要,会议登记方法调整为邮件 登记,另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召集人委托的律师、组织会议的工 作人员、及已邮件登记报名参会并被审核确认通过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增加网络 视频会议服务。 前述临时提案的提出时间、方式,以及会议时间、地点、登记方法、会议形 式的变更,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广东润平(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8 日上午 08:3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 明路 988 号上海鲁能 JW 万豪侯爵酒店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 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 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55 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237,562,704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0212%。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名,持有 公司股份 106,865,9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401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 广东润平(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4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0,696,771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28.619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51 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99,870,77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8696%。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出 席或列席本次会议,其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会议召集人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监事会召集。2022 年 3 月 21 日,公司监 事会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及增加临时提案公告中所列明的审 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4 广东润平(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 票,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见证查验,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 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 下: 1、审议《关于免去凌云先生第十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 该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64,464,6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2299%; 反对 73,064,6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7559%;弃权 33,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1,442,69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480%;反对 18,394,672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184%;弃权 33,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6%。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免去凌云先生第十届董事会董事职务。 2、审议《关于免去吕锦波先生第十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 该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64,464,6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2299%; 5 广东润平(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反对 73,064,6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7559%;弃权 33,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1,442,69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480%;反对 18,394,672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184%;弃权 33,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6%。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免去吕锦波先生第十届董事会董事职务。 3、审议《关于免去韩勇先生第十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 该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64,464,6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2299%; 反对 73,064,6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7559%;弃权 33,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1,442,69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480%;反对 18,394,672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184%;弃权 33,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6%。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免去韩勇先生第十届董事会董事职务。 4、审议《关于免去周坚先生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该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30,267,9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8351%; 反对 73,102,5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7719%;弃权 34,192,2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930%。 6 广东润平(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4,526,59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230%;反对 18,432,572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564%;弃权 6,91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206%。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免去周坚先生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 5、审议《关于提名选举武彪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该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64,464,6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2299%; 反对 73,064,6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7559%;弃权 33,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1,442,69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480%;反对 18,394,672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184%;弃权 33,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6%。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武彪先生当选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6、审议《关于提名选举孙舒源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该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64,464,6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2299%; 反对 73,064,6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7559%;弃权 33,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1,442,69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480%;反对 18,394,672 股,占出席会 7 广东润平(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184%;弃权 33,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6%。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孙舒源先生当选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7、审议《关于提名选举朱从双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该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30,549,0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9534%; 反对 73,064,6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7559%;弃权 33,949,0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9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4,807,69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044%;反对 18,394,672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184%;弃权 6,668,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772%。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朱从双先生当选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8、审议《关于提名选举徐强胜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该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30,549,0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9534%; 反对 73,064,6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7559%;弃权 33,949,0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9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4,807,69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044%;反对 18,394,672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184%;弃权 6,668,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772%。 8 广东润平(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徐强胜先生当选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9、审议《关于提名选举程曙光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该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30,079,0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7556%; 反对 73,174,6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022%;弃权 34,309,0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4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4,337,69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4338%;反对 18,504,672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286%;弃权 7,028,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376%。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程曙光先生当选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审议《关于免去曾建祥先生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该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13,631,6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8322%; 反对 115,748,7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7234%;弃权 8,182,3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4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1,681,0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7220%;反对 60,007,412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850%;弃权 8,182,3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930%。 该议案未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不予免去曾建祥先生第十届董事会董事职务。 9 广东润平(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