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昌: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2022-05-16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资 料
2022 年 5 月 20 日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
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大会须知,望出席股东大会的
全体人员严格遵守:
一、股东大会设大会秘书处,具体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和处理相关事宜。
二、股东大会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的正
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三、出席大会的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表决权等权利。
四、股东大会召开期间,股东事先准备发言的,应当先向大会秘书处登记。
股东不得无故中断大会议程要求发言。在议案审议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或
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的,须向大会秘书处申请,并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始得发言
或提出问题。股东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且简明扼要。
五、大会设计票、监票人三名,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组成,对投票、
计票进行监督。
六、股东大会的议案采用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表决。各项表决案在同一张
表决票上分别列出,请股东逐项填写,一次投票。
七、股东填写表决票时,应按要求认真填写,填写完毕,务必签署姓名,并
将表决票交与计票人员。未填、多填、字迹无法辨认、没有股东名称、没有投票
人签名或未投票的,视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利,其代表的股份数不计入该项表决
有效投票总数之内。
八、在会议进入表决程序后进场的股东其投票表决无效。在进入表决程序前
退场的股东,如有委托的,按照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定办理。
九、进行表决后,由会务人员收取表决票并传至清点计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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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 程
一、会议时间:2022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30
二、会议地点: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 978 号三盛宏业大厦 1902 室
三、召集人:公司监事会
四、会议出席人员:2022 年 5 月 12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合法委托的代理人、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五、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会议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开始;
(二)宣布现场股东(股东代表)到会情况及资格审查结果;
(三)宣读、审议议案:
1、审议《关于免去曾建祥先生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免去朱从双先生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免去武彪先生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免去孙舒源先生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免去杨斌先生上市公司监事职务的议案》
6、审议《关于提名选举凌云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7、审议《关于提名选举范雪瑞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
案》
8、审议《关于提名选举季明睿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
案》
9、审议《关于提名选举严凯聃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
案》
10、审议《关于提名选举宋元杰先生为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职务的议
案》
(四)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上述审议议案分项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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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计票人统计现场表决结果,监票人代表宣读现场表决结果,下午 3
点以后获取网络投票结果,对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进行核对,合并现场
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六)宣布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七)律师发表见证意见;
(八)宣读决议;
(九)股东及股东代表在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名;
(十)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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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议案一:《关于免去曾建祥先生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曾建祥先生在任董事期间未能有效化解公司的经营困难及风险,未能勤勉尽
责维护上市公司利益,为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维护上市公司利益,提议免去曾建
祥先生第十届董事会董事职务。
议案二:《关于免去朱从双先生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鉴于朱从双先生作为股东代理人现场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不配合向公司监事提供股东登记、授权材料,其行为严重影响公司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提议免去朱从双先生第十届董事会董事职务。
议案三:《关于免去武彪先生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武彪先生未能清晰规划公司战略发展路径,为更好地帮助公司尽快解决目前
面临的经营困难及风险,推动公司逐步走上正常经营发展道路,提议免去武彪先
生第十届董事会董事职务。
议案四:《关于免去孙舒源先生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孙舒源先生未能清晰规划公司战略发展路径,为更好地帮助公司尽快解决目
前面临的经营困难及风险,推动公司逐步走上正常经营发展道路,提议免去孙舒
源先生第十届董事会董事职务。
议案五:《关于免去杨斌先生上市公司监事职务的议案》
鉴于杨斌先生在任监事会主席期间未能勤勉尽责,故提议免去杨斌监事一
职。
议案六:《关于提名选举凌云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被提名人凌云先生简历如下:
1978 年 3 月出生,硕士学历,曾任上海科林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三盛
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办公室副主任、投资总监;中昌海运控股有限
公司投资总监;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现任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总裁兼中昌海运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
凌云先生除担任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
副董事长、总裁兼中昌海运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之外,与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表决权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其他关联关系。凌云先生持有上市公司 100000 股股份,不存在失信行为,不存
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及被中国证
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
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
情形。
议案七:《关于提名选举范雪瑞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
案》
被提名人范雪瑞先生简历如下:
范雪瑞,男,1988 年出生,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学士学位、上海交通大学
会计学硕士学位、巴黎中央理工学院硕士学位,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银行事业部高级经理,曾任中昌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首席运营官及
执行官,现任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范雪瑞先生现担任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裁,未持有
公司股份,不存在失信行为,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议案八:《关于提名选举季明睿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
案》
被提名人季明睿先生简历如下:
季明睿,男,1991 年出生,美国芝加哥大学金融学硕士。曾任普华永道会计
事务所审计经理、上海凯石益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上海三盛宏业投资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及投行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计划部总经理助理。2017
年-2022 年分别任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战略发展部总经理、副总
裁,现任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现已免去),深入参与了公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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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投融资、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
季明睿先生现担任上市公司常务副总裁(现已免去),未持有公司股份,不
存在失信行为,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议案九:《关于提名选举严凯聃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
案》
被提名人严凯聃先生简历如下:
1990 年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历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理、上
海趵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上海璐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杭州
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严凯聃先生与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表决权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公
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严凯聃先生未持有上市
公司股份,不存在失信行为,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议案十:《关于提名选举宋元杰先生为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职务的议
案》
被提名人宋元杰先生简历如下:
宋元杰,1996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2018 年入职
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历任青岛公司行政人事主管、集团行
政主管,现任集团行政副经理。
宋元杰先生除担任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职务之外,与
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表决权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宋元杰先生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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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行为,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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