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昌: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2022-06-15
证券代码:600242 证券简称:*ST 中昌 编号:临 2022-078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除董事厉群南先生外)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7 日收到上
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ST 中昌监事会取消并重新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有
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2]0573 号),现对函件回复如下:
一、根据公告,公司监事会取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重新召开,主要由于
近期改选董事等议案较多拟合并审议等原因。请公司监事会结合本次股东大会
前期已延期一次等情况,审慎判断本次取消股东大会理由是否充分,是否符合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九条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公司回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 19 条及《公司章程》第 57 条规定: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根据上述规定,公司监事会在原定于 2022
年 6 月 10 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前 2 个交易日即 2022 年 6 月 8 日披露取消公告,同
时披露取消的具体原因,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8 日披露的《中昌大
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69)。公司监事会本次取消股东大会,一方面为了尽快改善治理结构,疫
情期间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另一方面为了保护临时股东大会前在册股东的合
法权益,实质上保证了提案人及股东合法权益,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未取消。
因此,公司监事会取消本次股东大会理由充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为公司股东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提请监事会召开,有关取消并重新召开事项,监事会是否与三盛宏业方充分
沟通并获得对方认同,是否存在擅自取消并故意拖延股东大会召开的情况,相
关决策程序是否依法合规,是否故意损害股东利益。请公司监事及律师发表意
见。
公司回复:
(一)公司监事会取消并重新召开股东大会,并未取消或变更相关股东提
案,无需与三盛宏业方充分沟通并获得对方认可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 19 条及《公司章程》第 57 条规定:“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监事会作为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在发布取消公告并有正当的取消理由的情况下,无需与相关股东沟通
并获得对方认可。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第 8 条规定:“监事会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2022 年 6 月 4 日,公司第
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2022 年 6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未能审议
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监事会依法有
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在公司董事会未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自行召集。
无需与相关股东沟通并获得对方认可。
根据《公司章程》第 48 条规定:“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公司监事会此次取消原定于 2022 年 6 月 10 日召开的临时股东
大会,并未取消股东大会提案或变更提案,且已将所有提案重新提交至 2022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实质上保证了提案人及股东合法权益,无需与相
关股东沟通并获得对方认可。
(二)公司监事会不存在擅自取消并故意拖延股东大会召开的情况
如前文所述,对于取消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事项,公司监事会已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为尽快改善治理结构,疫
情期间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以及保护临时股东大会前在册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不取消议案的情况下取消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理由具有正当性。
公司监事会已将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取消)相关提案提交至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实质上保障了相关提案人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存
在擅自取消并故意拖延股东大会的情形。
(三)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公司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如下:
1、2022 年 6 月 4 日,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免去厉群南先生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免去陆
肖天先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2、2022 年 6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未能审议通
过《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2022 年 6 月 6 日,公司监事会(过半数同意)讨论决定取消原定于 2022
年 6 月 10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4、2022 年 6 月 8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刊登了《中昌大数据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取消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会自行召集 2022 年第三(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如前所述法律、法规规定,监事会经讨论决定取消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并经监事会审议决定提议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公司董事
会未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下,公司监事会自行召集 2022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因此,有关取消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自行召集 2022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事项,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并将相关决策程序进行了公
开披露,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不存在故意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根据公司公告,相关股东已依法行使其提案权等股东权利,公司监事会作为
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已履行了必要程序并依法进行公开披露。同时,公司为保障
临时股东大会前在册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正当理由并依法定程序取消 2022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将待审议议案一并提交至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实质上保障了相关提案人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律师意见如下:公司监事会已依法取消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自行
召集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无需与三盛宏业方充
分沟通并获得对方认可;公司监事会不存在擅自取消并故意拖延股东大会召开
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广东润平(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证券
交易所对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ST 中昌监事会取消并重新提请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三、根据公告,独立董事陆肖天反对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有关议案。其中,反对理由为监事会以“未能清晰规划公司战略发展路径”对
其进行罢免,已然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且其已履行勤勉
义务等。请公司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核实并说明监事会对独立董事
陆肖天罢免的原因、规则依据及合理性。请公司监事及律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一)监事会对独立董事陆肖天罢免的规则依据
独立董事陆肖天先生反对理由称:“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以及《公司
章程》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监事会仅能‘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但陆肖天先生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陆肖天先生不是上市公司战略委员会成员,故监事会
以‘未能清晰规划公司战略发展路径’为由罢免陆肖天先生,已然违反了《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但根据《公司法》第 53 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
下列职权:……(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第 17 条规定:“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
务。提前解除职务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公司监事
会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法律、法规并未对监事会提案内容作出任何特别限
制。因此,在满足法律、法规对股东大会提案的程序、形式要件要求的情形下,
公司监事会有权提案罢免独立董事。
同时,根据上述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第 40 条规定:“股东大会有依法选
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职权”,公司经法定程序有权解除任期
尚未届满的独立董事职务,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独立董事职务的解除需以特
定理由为条件,公司监事会以何理由提案罢免独立董事,并不影响公司监事会向
股东大会提案的权利,罢免独立董事提案也在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内。
据此,公司监事会依法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该提案尚待 2022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监事会提案罢免独立董事陆肖天,符合法律、法规的
规定。
(二)监事会对独立董事陆肖天罢免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3 日对外披露了关于董事厉群南先生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的公告,在发布公告前,公司提交公告至董事会及全体董事进行审议、决策。独
立董事陆肖天先生提出异议,要求公司说明获得批准逮捕信息的过程以及案件的
相关证明材料。公司向陆肖天先生进行了充分解释说明并提供了案件相关截图文
件,此外,公司也提供了公安机关相关联系人方式供陆肖天先生进行核实。而陆
肖天先生以“已与董事厉群南先生进行沟通”、“短时间无法向公安机关致电核
实”为由,对董事厉群南先生被批准逮捕公告不保真,其意见已不具备独立性、
客观性。为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
监事会提出了罢免厉群南先生董事职务、罢免陆肖天先生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律师意见如下:公司监事会依法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该提案尚待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监事会提案罢免独立董事陆肖天,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因公司监事会提案罢免独立董事陆肖天的理由属于公司内部经营、
管理及未来规划相关事项,本所律师无法对相关事项的原因及合理性进行核实
并发表法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广东润平(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证券
交易所对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ST 中昌监事会取消并重新提请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四、你公司董监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保证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公司治理稳定规范,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回复:公司及董监高将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保证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公司治理稳定规范,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陆肖天先生对以上部分回复内容异议如下:
1、《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
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
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
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此处“(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不代表监事会可以随意提出违法、
违规、违背公司章程的任何议案。
2、公司在监管工作函回复之“(二)监事会对独立董事陆肖天罢免的原因
及合理性”中描述“公司向陆肖天先生进行了充分解释说明并提供了案件相关截
图文件,此外,公司也提供了公安机关相关联系人方式供陆肖天先生进行核实。
而陆肖天先生以“已与董事厉群南先生进行沟通”、“短时间无法向公安机关致
电核实”为由,对董事厉群南先生被批准逮捕公告不保真,其意见已不具备独立
性、客观性”。
事实情况是本人在董事会工作群中向董秘及公司提请出示关于厉群南先生
的批捕文件,但董秘及公司一直以不便提供为由答复本人;且董秘提供的公安机
关相关联系人号码为私人手机号码,本人没有能力在短短的时间里核实该手机持
有人的身份(6 月 2 日下午 3:44 才把文稿给到董事会微信群,要求下午 6 点给
答复,不答复视为无反对意见),本着客观严谨的原则,在经询问厉群南先生及
公司后,在没有看到批捕文件后,本人发表了严谨、客观的意见。当日自始至终
未见任何董事在董事会微信群对当天公告文件表示同意,而因本人提出了质疑便
遭公司监事会罢免,于情于理于法不符。
公司对独立董事陆肖天先生异议回复如下:
1、独立董事陆肖天先生提及的监事会议案并未违法、违规以及违背公司章
程,监事会所提议案均在股东大会审议权限内并最终需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及董事会秘书所提供的联系方式确系案件受理单位的警务电话,独
立董事陆肖天先生并未电话求证;公司作为案件受害人,经公司询问公安机关,
批捕文件不会提供给受害人,但公司可以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进展情况,相关情
况公司已于批捕公告审批当日在工作群中进行说明。
特此公告。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