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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昌:广东润平(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6-25  

                                        广东润平(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小东门街道外马路 978 号三盛宏业大厦 1903 室 邮编:200010
广东润平(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润平(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润平(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昌大数据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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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监事会。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se.com.cn)上

刊登了《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自行召集 2022 年第三(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刊登了《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于 2022 年 6 月 21 日刊登了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地址的公

告》。

     前述会议通知和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投票

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其中,会议通知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刊登的《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6.03%股份的

股东江西瑞京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 2022 年 6 月 13 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

     前述临时提案的提出时间、方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1 日刊登的《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地址的公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地址由上

海市黄浦区外马路 978 号 1901 室变更为上海市黄浦区黄陂南路 380 号 6 楼会议

室。

     前述召开地址的变更时间、方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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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6 月 24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黄浦区黄陂

南路 380 号 6 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

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

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82 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247,371,473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1691 %。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名,持有

公司股份 129,060,51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261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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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7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8,310,962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907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78 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10,404,4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1762%。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

其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会议召集人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监事会召集。公司监事会已依法履行了自

行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前置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及增加临时提案公告中所列明的审

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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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

票,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查验,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

后予以公布。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

下:

       1、审议《关于免去厉群南先生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该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16,010,2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8971 %;

反对 42,819,6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098 %;弃权

88,541,6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931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0,268,9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5892%;反对 16,263,888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311%;弃权 33,871,625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797%。

     该议案未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不予免去厉群南先生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2、审议《关于免去陆肖天先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该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14,761,9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3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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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131,154,9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0194 %;弃权

1,45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81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9,020,6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4585%;反对 49,929,226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239%;弃权 1,45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76%。

     该议案未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不予免去陆肖天先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3、审议《关于免去曾建祥先生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该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40,292,0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7131 %;

反对 105,480,5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6405 %;弃权

1,598,9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64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9,066,3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4999%;反对 49,739,20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0518%;弃权 1,598,9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83%。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免去曾建祥先生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4、审议《关于免去朱从双先生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该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15,783,0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8053 %;

反对 130,462,8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7396 %;弃权

1,125,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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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4,557,3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006%;反对 74,721,58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6798%;弃权 1,125,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96%。

     该议案未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不予免去朱从双先生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5、审议《关于提名选举凌云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17,283,43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4118 %;

反对 129,242,9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2465 %;弃权

84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17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6,057,7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6596%;反对 73,501,627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5748%;弃权 84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56%。

     该议案未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凌云先生未能当选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审议《关于提名选举范雪瑞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32,869,9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7127 %;

反对 113,736,4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9779 %;弃权

76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94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1,644,22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7773%;反对 57,995,114 股,占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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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5296%;弃权 76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31%。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范雪瑞先生当选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审议《关于提名选举季明睿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32,454,7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5448 %;

反对 114,151,6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1458 %;弃权

76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94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1,229,02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4012%;反对 58,410,314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9057%;弃权 76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31%。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季明睿先生当选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审议《关于免去武彪先生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该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31,556,4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1817 %;

反对 111,513,9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0795 %;弃权

4,301,0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88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0,330,7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5876%;反对 55,772,614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5166%;弃权 4,301,0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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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免去武彪先生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9、审议《关于免去孙舒源先生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该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31,054,4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9788 %;

反对 112,015,9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824 %;弃权

4,301,0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88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9,828,7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329%;反对 56,274,614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9713%;弃权 4,301,0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958%。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免去孙舒源先生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10、审议《关于免去杨斌先生上市公司监事职务的议案》

     该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32,617,0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6105 %;

反对 110,528,8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6813 %;弃权

4,225,5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82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1,391,3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482%;反对 54,787,514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6243%;弃权 4,225,5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75%。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免去杨斌先生上市公司监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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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审议《关于提名选举严凯聃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16,918,23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2642 %;

反对 112,663,0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5440 %;弃权

17,79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918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5,692,5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288%;反对 56,921,727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5574%;弃权 17,79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138%。

     该议案未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严凯聃先生未能当选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审议《关于提名选举宋元杰先生为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该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17,672,73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5692 %;

反对 111,908,5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390 %;弃权

17,79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918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6,447,0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122%;反对 56,167,227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8740%;弃权 17,79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138%。

     该议案未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宋元杰先生未能当选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13、审议《关于提名选举章超斌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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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36,574,6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353 %;

反对 8,792,1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542 %;弃权

2,00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05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9,607,6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206%;反对 8,792,185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636%;弃权 2,00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58%。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章超斌先生当选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审议《关于免去苏代超先生上市公司监事职务的议案》

     该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19,574,0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3378 %;

反对 127,117,2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3872 %;弃权

68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5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3,832,7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8172%;反对 45,891,573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667%;弃权 68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61%。

     该议案未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不予免去苏代超先生上市公司监事职务。

     15、审议《关于提名选举江五洲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19,306,9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22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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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110,097,4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5069 %;弃权

17,96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633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3,565,6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5752%;反对 28,871,773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509%;弃权 17,96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739%。

     该议案未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江五洲先生未能当选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6、审议《关于提名选举崔建军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19,959,4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4936 %;

反对 110,029,9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4796 %;弃权

17,38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268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4,218,1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1662%;反对 28,804,273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897%;弃权 17,38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441%。

     该议案未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崔建军先生未能当选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7、审议《关于提名选举郎黎女士为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该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19,530,9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3204 %;

反对 110,478,4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6609 %;弃权

17,36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1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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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3,789,6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7781%;反对 29,252,773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960%;弃权 17,36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259%。

     该议案未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郎黎女士未能当选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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