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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昌: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2022-07-06  

                        证券代码:600242            证券简称:*ST 中昌       公告编号:临 2022-103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上海钰昌”)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6.38 亿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案件尚处于一审判决阶段,
公司是否继续上诉尚在商议中,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以及其他方面的影
响。


    公司子公司上海钰昌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沪
02 民初 52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披露了《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全资子
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0),将业绩补偿诉讼上诉至北京
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 年 4 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撤诉裁定。
同时,2021 年 3 月 8 日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银码正达(北京)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码正达”)、北京君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名:北京君言
汇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言公司”)、北京亿美和信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亿美和信”)、博雅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令:
    (一)判令银码正达、君言公司、亿美和信向上海钰昌支付 2019 年业绩补
偿金人民币 208,561,643.84 元(以下币种相同),2020 年业绩补偿金 270,534,246.58
元,总计 479,095,890.42 元;
    (二)请求依法判令银码正达、君言公司、亿美和信向上海钰昌支付减值补
偿金 158,904,109.58 元;
    (三)请求依法判令银码正达、君言公司、亿美和信向上海钰昌支付业绩补
偿金迟延履行利息,暂计至 2022 年 2 月 28 日,共计 25,735,473.97 元(以日万
分之一为标准,截至被告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2019 年业绩补偿金利息以
208,561,643.84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算;2020 年业绩补偿金利息以
270,534,246.58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算;减值补偿金利息,以
158,904,109.58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算);
    (四)请求依法判令银码正达、君言公司、亿美和信赔偿上海钰昌律师费损
失 60 万元、诉讼费 3,590,131.59 元、保全保险费 140,000 元;
    (五)请求依法判令博雅对上述第一、二、 三、四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

    二、诉讼进展情况

    本案开庭审理之后,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系上海钰昌受让银码正达、君言公司等所持亿美汇金股份,并与银码正
达、君言公司及亿美和信等达成业绩承诺、股权质押协议,以及由博雅提供连带
保证担保,所形成的股权转让法律关系。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股份转让协议》
《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股权质押协议》及《支付安排协议》等案涉协议真实
有效,对上海钰昌已按约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并取得相应份额标的股权无异议,
银码正达、君言公司、亿美和信等均自认确未履行前述协议中有关增持股票、质
押股权等义务,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现上海钰昌以银码正达、君言公司、亿美和
信等违反《股份转让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股权质押协议》约定为由,
要求其依约支付现金补偿及迟延利息等损失,博雅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银码
正达、君言公司、亿美和信及博雅则抗辩称,《股份转 让协议》《业绩承诺及补
偿协议》《股权质押协议》等协议均已由上海钰昌一方解除,其无需继续履行该
等协议项下义务。鉴于上海钰昌的诉请系以案涉协议尚在履行中为前提,故本案
应认定的先决问题为:《股份转让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股权质押协议》
等案涉协议是否已经解除。
    本案四被告主张案涉协议已经解除,依据为上海钰昌唯一股东中昌数据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布的《解除协议的公告》,以及上海钰昌实际采取的公告所
载拟采取系列措施,包括诉讼请求判令解除案涉协议、不再将亿美汇金并入其合
并财务报表范围等。上海钰昌否认案涉协议已经解除,具体理由包括:一、解除
主体不适格。公告发布主体中昌数据非案涉协议当事人,中昌数据与上海钰昌系
不同法人主体,且依照中昌数据公司章程,有权决定上海钰昌重大事项决策的权
力机构系中昌数据股东会、非董事会,不宜以中昌数据内部决策的过程文件作为
认定案涉重大交易协议解除的依据。二、守约方有选择解除合同与否的自由。上
海钰昌作为守约方,在出现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的情形下,有权解除合同,包括
以诉讼方式主张,但未经司法判决解除,也未与对方达成合意解除的,不发生合
同解除的法律效果;亦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如上海钰昌也曾提起诉讼请求对
方继续履行合同。对此,本院认为:首先,上海钰昌对案涉协议拥有约定解除权。
《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在守约方向违约方发出催告履行的书面通知后,违约方
仍未履行的,守约方可单方解除该协议。银码正达、君言公司、亿美和信确认己
方违约,在上海钰昌向其发送律师函催告履行后,其仍未按约继续履行,故上海
钰昌主张其因银码正达、君言公司、亿美和信等违约而拥有约定解除权,具有事
实和合同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其次,公告解除案涉协议效力及于上海钰昌。中
昌数据作为上海钰昌唯一股东,其应上市公司监管要求所发布的涉及收购资产进
展暨解除案涉重大交易协议的公告能够代表上海钰昌的意志,应视为上海钰昌的
意思表示,该公告经发布即生效,对上海钰昌具有约束力。且上海钰昌此后的系
列行为,包括诉讼请求判令解除案涉协议、不再将亿美汇金并入其合并财务报表
范围等,亦印证解除案涉协议系其真意。再次,银码正达、君言公司、亿美和信
及博雅等知悉案涉协议已解除且无异议。银码正达、君言公司、亿美和信及博雅
确认其通过公告知晓案涉协议系由上海钰昌以其违约为由而解除,其未对上海钰
昌行使解除权及依据的解除事由提出异议,故此应认定案涉协议自公告发布即解
除通知到达银码正达、君言公司、亿美和信及博雅时解除。
    综上,《股份转让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股权质押协议》等案涉协
议已经解除。协议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上海钰昌现要求银码正达、
君言公司、亿美和信及博雅继续履行《股份转让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
项下义务,支付业绩补偿金、减值补偿金及利息,缺乏合同基础,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199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九
十六条、第九十七条,201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九条之
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3,364,177.37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案件尚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公司是否继续上诉尚在商议中,公司暂时无
法判断对公司损益以及其他方面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