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我们作为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自身的独 立判断,对聘任董事会秘书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根据对严凯聃先生的个人履历、任职资质、专业经验和职业操守 等情况的审查,我们认为严凯聃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严凯聃先生 担任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陈爱文、闫洁、陆肖天 2022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