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 专项说明 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鹏盛所”)对中昌大数据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昌数据”)2022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 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2022 年度审计报告》(鹏盛 A 审字[2023]00071 号)。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相关审计意见涉及 事项说明如下: 一、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 (一)审计范围受限情况 1.鹏盛所就 2021 年和 2022 年分别制作银行函证 86 份和 98 份,2021 年发出 80 份,6 份未发出,主要原因是法人章和财务章丢失,2021 年回函 36 份,50 份未 取得银行回函;2022 年发出 93 份,5 份未发出,主要原因是法人章和财务章丢失, 2022 年回函 45 份,53 份未取得银行回函; 2021 年和 2022 年应收账款分别制作函证 93 份和 103 份,其中 2021 年函证涉 及总金额 259,495,437.54 元,发出 14 份,发出金额 93,237,812.11 元,未发出 79 份,未发金额 166,257,625.43 元,主要原因是未取得发函地址,鹏盛所共取得 回函 0 份,回函金额合计 0.00 元;2022 年函证涉及总金额 251,282,756.76 元, 发出 21 份,发出金额 91,666,180.16 元,未发出 82 份,未发金额 159,616,576.60 元,主要原因是未取得发函地址,鹏盛所共取得回函 4 份,回函金额合计 307,508.47 元,回函金额占总样本量的 0.12%; 2021 年和 2022 年预付款项分别制作函证 34 份和 46 份,其中 2021 年函证涉 及总金额 120,649,239.85 元,发出 3 份,发出金额 47,613,392.34 元,未发出 31 份,未发金额 73,035,847.51 元,主要原因是未取得发函地址,鹏盛所共取得回函 0 份,回函金额合计 0.00 元;2022 年函证涉及总金额 104,469,480.81 元,发出 13 份,发出金额 45,985,543.58 元,未发出 33 份,未发金额 58,483,937.23 元, 主要原因是未取得发函地址,鹏盛所共取得回函 0 份,回函金额合计 0.00 元; 2021 年和 2022 年其他应收款分别制作函证 29 份和 30 份,其中 2021 年函证 涉及总金额 181,328,256.69 元,发出 4 份,发出金额 61,856,816.76 元,未发出 25 份,未发金额 119,471,439.93 元,主要原因是未取得发函地址,鹏盛所共取得 回函 0 份,回函金额合计 0.00 元;2022 年函证涉及总金额 180,978,125.54 元, 发出 30 份,发出金额 61,856,816.76 元,未发出 26 份,未发金额 119,121,308.78 元,主要原因是未取得发函地址,鹏盛所共取得回函 0 份,回函金额合计 0.00 元; 2021 年和 2022 年应付账款分别制作函证 42 份和 52 份,其中 2021 年函证涉 及总金额 146,213,389.75 元,发出 3 份,发出金额 49,547,972.22 元,未发出 39 份,未发金额 96,665,417.53 元,主要原因是未取得发函地址,鹏盛所共取得回函 0 份,回函金额合计 0.00 元;2022 年函证涉及总金额 129,035,770.67 元,发出 6 份,发出金额 45,107,251.16 元,未发出 46 份,未发金额 83,928,519.51 元,主 要原因是未取得发函地址,鹏盛所共取得回函 0 份,回函金额合计 0.00 元; 2021 年和 2022 年其他应付款分别制作函证 29 份和 35 份,其中 2021 年函证 涉及总金额 48,857,643.29 元,发出 1 份,发出金额 1,080,435.00 元,未发出 28 份,未发金额 47,777,208.29 元,主要原因是未取得发函地址,鹏盛所共取得回函 0 份,回函金额合计 0.00 元;2022 年函证涉及总金额 51,028,909.14 元,发出 1 份,发出金额 1,080,435.00 元,未发出 34 份,未发金额 49,948,474.14 元,主要 原因是未取得发函地址,鹏盛所共取得回函 0 份,回函金额合计 0.00 元; 2021 年和 2022 年预收账款分别制作函证 98 份和 107 份,其中 2021 年函证涉 及总金额 94,736,005.68 元,发出 6 份,发出金额 1,935,218.72 元,未发出 92 份, 未发金额 92,800,786.96 元,主要原因是未取得发函地址,鹏盛所共取得回函 0 份, 回函金额合计 0.00 元;2022 年函证涉及总金额 106,283,344.74 元,发出 11 份, 发出金额 7,126,978.58 元,未发出 96 份,未发金额 99,156,366.16 元,主要原因 是未取得发函地址,鹏盛所共取得回函 0 份,回函金额合计 0.00 元。 2021 年和 2022 年与销售额相关的交易函证分别制作 96 份和 110 份,其中 2021 年函证涉及总金额 391,514,276.39 元,发出 16 份,发出金额 128,434,050.69 元, 未发出 80 份,未发金额 263,080,225.70 元,主要原因是未取得发函地址,鹏盛所 共取得回函 0 份,回函金额合计 0.00 元;2022 年函证涉及总金额 139,668,772.62 元,发出 82 份,发出金额 108,394,082.71 元,未发出 28 份,未发金额 31,274,689.91 元,主要原因是未取得发函地址,鹏盛所共取得回函 4 份,回函金额合计 384,441.96 元,回函金额占总样本量的 0.28%。 2021 年和 2022 年与销售支出相关的交易函证分别制作 58 份和 46 份,其中 2021 年函证涉及总金额 469,839,635.61 元,发出 3 份,发出金额 127,224,623.94 元, 未发出 55 份,未发金额 342,615,011.67 元,主要原因是未取得发函地址,鹏盛所 共取得回函 0 份,回函金额合计 0.00 元;2022 年函证涉及总金额 140,631,260.91 元,发出 18 份,发出金额 70,824,157.83 元,未发出 28 份,未发金额 69,807,103.08 元,主要原因是未取得发函地址,鹏盛所共取得回函 0 份,回函金额合计 0.00 元。 因此,鹏盛所无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来判断是否有必要对未回函金额作出调 整,也无法判断上述事项对中昌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并且也无法判断应收账 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的款项性质及可回收性。 2、中昌数据收购北京博雅立方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云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形 成的商誉,2021 年 12 月 31 日账面价值 455,572,269.16 元,2022 年计提商誉减值 准备金额为 454,385,855.06 元,2022 年期末价值 1,186,414.10 元。 鹏盛所对中昌数据 2022 年年初和 2022 年年末商誉账面价值无法实施必要的审 计程序来判断金额的准确性,也无法对 2022 年计提的商誉减值金额实施必要的复 核程序。因此,鹏盛所无法判断是否有必要对年初商誉账面价值和本期商誉减值金 额作出调整。 3、中昌数据现任董事厉群南涉嫌挪用资金,于 2021 年 11 月 11 日被刑事立案, 鹏盛所在审计过程中获取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文号为:京 朝检建﹝2023﹞66 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于 2023 年 1 月 11 日对厉群南作 出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鹏盛所无法判断该案件是否已撤销,也无法获取充分、适 当的审计证据判断该事项的性质和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 4、本期鹏盛所仍然无法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浙江千橡与中昌数据是 否构成关联交易、中昌数据对极信盛博应收款余额及其可回收性与浙江千橡之间的 关联性等进行判断。 5、中昌数据全资子公司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钰昌”) 因无法对北京亿美汇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美汇金”)实施有效 控制,上海钰昌从 2019 年 1 月 1 日开始不再将亿美汇金纳入合并范围,2019 年度 财务报表中亿美汇金股权投资款已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 鹏盛所在实施审计程序过程中取得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沪 02 民初 52 号,判决书所述《股份转让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 《股权质押协议》等案涉协议已经解除。截至审计报告日上海钰昌对亿美汇金的持 股比例任为 55%,未作工商变更。 鹏盛所未能接触亿美汇金的管理层和获取必要的审计资料,因此,鹏盛所无法 确定上海钰昌对亿美汇金股权款的准确性质和持续计量的准确性,也无法判断该事 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 (二)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如财务报表附注“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之“持续经营”所述,中昌数据 2022 年度收入 11,175,267.30 元、净利润-599,136,433.44 元,公司本期业绩大幅 下滑,未来业绩预期较差,可动用货币资金较少,并且面临债务违约、银行多个账 户冻结、多项诉讼事项,叠加股东对公司的流动性支持减弱,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出 现重大不确定性。 二、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表示理解和认可,认 为该审计意见客观反映了公司面临的实际情况,并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消除上述事项及相关影响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事项高度重视,将积极采 取相应的措施,尽快降低并消除无法表示意见的相关事项及其影响,保持公司持续、 稳定、健康的发展,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鉴于公司目前已被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次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相关规则,公司股票可能会被终止上市。 因此公司将竭力做好员工、债权人、投资者的沟通协调工作,切实维护好公司以及 投资者的权益。 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就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说明。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