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公司问询函的回复 致: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因上市公司 2020 年 5 月 18 日、19 日、20 日连续三个交易日价 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15% ,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 规定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上市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的要求向我司及李冬先生进行了问询 ,是否存在与上市公司相关 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经过我司及李冬先生进一步的核查和确认,除己披露的信息外, 我司及李冬先生不存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 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重大合同、资产剥离和 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以及与之相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 特此函达 。 北京绿科伯创科技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日 李冬(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