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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方药业: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4-20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接受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

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

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
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1 年 3 月 27 日在

www.sse.com.cn 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

刊登了《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暨

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

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 20 日

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参加会议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

事项。

    据此,《会议通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 2011 年 4 月 20

日上午 8:30 分在河南省驻马店市光明路 2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

场方式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

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年大明先生

主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166,383,62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9.6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有效证明文

件,其资格真实、合法、有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以及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就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1 名股东代表

和 2 名监事代表按规定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经表决,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 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公司 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公司 2011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公司 2011 年度财务决算和 201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公司 201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公司 2012 年度高管人员薪酬标准和实施方案的议案》;

    7、《公司续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审计机构的

议案》;

    8、《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河南省医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9、《公司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在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未出现对会议通知中列明事项内容
进行变更的情形。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合法有效;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刘小英:




                                  王智恒: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