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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方药业: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12-08-14  

						证券简称:天方药业        证券代码: 600253      编号:临 2012—032 号

                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本次会议无修改提案或增加新提案以及否决提案的情况。
       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 2012 年 8 月 14 日上午 8:30 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共 1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166,353,62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9.61%,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年大明先生主持,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管人员参加了会议,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王智恒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
了现场见证,大会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1、审议通过了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河南天方华中药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
    河南天方华中药业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其目前各方面运作正常,
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在可控制范围之内。现因河南天
方华中药业有限公司在工行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事宜,工行已同意核定抵押担保授
信模式方式的最高授信额度 1800 万元,根据工行贷款规定,如河南天方华中药
业有限公司未按合同规定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全部本息,工行可以依法处置河南天
方华中药业有限公司抵押物,抵押物处置后,仍不能偿还全部债务,导致工行损
失的,工行有权从河南天方华中药业有限公司股东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
谭自安账户中扣收各种款项用于归还不足的逾期融资本息。为达到银行放贷管理
规定中关于“追加法定代表人、股东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要求”,需河南天方华中
药业有限公司股东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谭自安出据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的承诺。
    截止到 2012 年 6 月 30 日,河南华中药业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 8507 万元,
负债总额为 7084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83%(未经审计)。
          同意票为 166,353,6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 100%,反对票为 0
    股,弃权票为 0 股。
  2、审议通过了修改《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证监发[2012]37号)、《转发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相关
事项的通知》(豫证监发[2012]141号)的要求,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
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决定对《河南天
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分配政策为:
(一)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
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 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
份需满足: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 对于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
告中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修改为: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将实行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
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
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除公司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情
况外,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三
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 3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
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
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
小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政策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进行讨论,
在充分考虑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回报以及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形成
利润分配政策。

    (二)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过
半数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
见。

    (三)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过半
数监事通过,监事会同时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审计委员会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除现场投票外,还应为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年度盈利而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时,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
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
途和使用计划,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原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修改为: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4、原第一百七十一条及其后条款序号顺延。

        同意票为 166,353,6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 100%,反对票为 0
    股,弃权票为 0 股。
    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王智恒律师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2012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12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