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方药业: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12-12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接受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
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
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
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2 年 11 月 3 日在
www.sse.com.cn 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
刊登了《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并于 2012 年 12 月
8 日在 www.sse.com.cn 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上刊登了《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2 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会议地点和现场会议登记时间变更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
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 15 日
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参加会议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
事项。
据此,《会议通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
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年大明先生主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1641 人,代表
股份 98,604,921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3.48%。以上股东均为出席
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12 年 12 月 1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
理人。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或列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以及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有关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中国医药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
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同意票为 79,562,157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69%;反对票为 17,709,245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6%;弃权票为 1,333,519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
2、审议通过《关于签订<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的议案》。
同意票为 79,317,653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44%;反对票为 17,463,013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1%;弃权票为 1,824,255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王智恒:
曹 嵩: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