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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方药业:关于收到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13-03-07  

						证券代码: 600253        证券简称: 天方药业         编号:临 2013-003 号


                    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 年 3 月 6 日,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
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年大明等人员采取监管谈话的决定》([2013]1 号)、
《关于责令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公开说明的决定》 [2013]2 号)和《关
于对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的决定》([2013]3 号)(以下合称“决
定”),决定指出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公司在通用技术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财务公司”)
开立账户进行存款、结算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在授权集团财务公司进行资金管理
时未与对方签订关联交易协议,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公司授权集团财务公司对公司账户进行资金管理,允许集团财务公司对
部分银行账户进行查询、转账,并自动归集资金,公司需要使用资金时,须事先
通过集团财务公司审批,影响了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三、公司授权集团财务公司资金管理事项及授权期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未履
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
十八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2.4、10.2.5 条款的规定。

    针对以上问题,河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以下行政监管措施:

    一、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要求公司董事
长年大明、董事会秘书刘宁宇、财务总监张化岗于 2013 年 3 月 7 日到河南证监
局接受监管谈话。

    二、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
规则》、《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公司于 2013 年 3
月 7 日至 3 月 27 日期间,每 5 天在上海证券报等媒体对授权集团财务公司资金
管理事项及授权期间资金往来情况做出公开说明,并向全体社会公众股股东致
歉。上述公开说明应报送河南证监局备案。

    三、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
规则》、《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试行)》,对公司予以警示,并提
醒公司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1. 公司应高度重视并认真核实授权事项审批程序的合规性,切实做到及时、
        准确、完整、公平地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2. 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内部控制
        规范建设工作;

    3.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强化责任追究,对在本事件中的相关责任人进行问
        责;

    4. 公司应以本事件为戒,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认真组织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加强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意识和依法合规运作水平。

    四、公司应在 2013 年 3 月 30 日前向河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特此公告。




                                         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