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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方药业: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04-08  

						                 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

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河南

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接受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

述和说明,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

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

瞒、疏漏之处。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
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

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

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3 年 3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券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暨召开 2012 年年度股东大

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

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提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载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

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

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审议事项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据此,《会议通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3 年 4 月 8 日

下午 13:30 分在河南省驻马店市光明路 2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年大明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3 年 4 月 8 日 9:30~11:30,13:00~

15:00。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相

关规定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该等公告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

委托书、证券账户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

计 166,353,625 股,占贵公司总股本的 39.61%;除上述公

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贵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

会。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贵公司核查确

认,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46 人,

代表股份 1,112,79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26%。上述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有

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 47 名,代表股份

167,466,415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39.87%。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

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公司 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公司 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公司 2012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公司 2012 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5、《公司 2012 年度财务决算和 201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的议案》;

    6、《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公司 2013 年度高管人员薪酬标准和实施方案的议

案》;
       8、《公司续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审计

机构的议案》;

       9、《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河南省医药有限公司和河南天方

华中药业有限公司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表决。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相同,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

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在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

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

一名股东代表和两名公司监事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共同清点

了表决票。在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

供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统计情

况。

    (四)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议案事项均合法获得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符合现

行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贵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等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

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