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方药业: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04-08
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
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河南
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接受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
述和说明,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
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
瞒、疏漏之处。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
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
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
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3 年 3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券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暨召开 2012 年年度股东大
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
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提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载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
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
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审议事项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据此,《会议通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3 年 4 月 8 日
下午 13:30 分在河南省驻马店市光明路 2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年大明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3 年 4 月 8 日 9:30~11:30,13:00~
15:00。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相
关规定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该等公告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
委托书、证券账户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
计 166,353,625 股,占贵公司总股本的 39.61%;除上述公
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贵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
会。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贵公司核查确
认,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46 人,
代表股份 1,112,79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26%。上述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有
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 47 名,代表股份
167,466,415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39.87%。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
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公司 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公司 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公司 2012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公司 2012 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5、《公司 2012 年度财务决算和 201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的议案》;
6、《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公司 2013 年度高管人员薪酬标准和实施方案的议
案》;
8、《公司续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审计
机构的议案》;
9、《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河南省医药有限公司和河南天方
华中药业有限公司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表决。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相同,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
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在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
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
一名股东代表和两名公司监事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共同清点
了表决票。在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
供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统计情
况。
(四)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议案事项均合法获得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符合现
行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贵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等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
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