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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方药业: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04-19  

						                 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

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河南

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接受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

述和说明,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

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
瞒、疏漏之处。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

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

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

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3 年 3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券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

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载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

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

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审议事项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据此,《会议通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现场会议于 2013 年 4 月 19 日上午 8:30 分在河南省驻马

店市光明路 2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副董事

长闫荫枞先生主持。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相

关规定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该等公告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

委托书、证券账户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

计 166,383,625 股,占贵公司总股本的 39.62%;除上述公

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贵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

会。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列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

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关于批准和确认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的金融服务日

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2、《关于批准和确认其他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会

议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相同,本次股东大

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

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在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

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

一名股东代表和两名公司监事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共同清点

了表决票。在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批准和确认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的金

融服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关联股东通用天方药业集团有
限公司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批准和确认其他日常关联交易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关联股东通用天方药业集团有
限公司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符合现

行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贵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等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

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