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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方药业: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医药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13-06-03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医药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
          换股吸收合并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13)京邦法意字 053 号



致: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天方药业”)委托,作为中国医药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医药”)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天方药业(以下简称“本次吸收合并”)事宜中被吸
收合并方天方药业的专项法律顾问,参与本次吸收合并的法律服务工作。

    本所经办律师于 2012 年 12 月 18 日出具了《关于中国医药保健品股份有限
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
律意见书》”)。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3 年 1 月 9 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
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122150 号)(以下简称“《一次反馈意见》”)
的要求,对《关于中国医药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反馈意见》中的若干事宜进行核查,并于 2013 年 1 月
22 日出具了《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医药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
收合并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
见书》”)。现本所经办律师就《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来的变化和进展进行了补
充调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声明和承诺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
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中国医药和天方药业申请本次吸收合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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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中国证监会,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
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非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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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正        文



     一、、天方药业的业务资质更新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天方药业与经营业务有关的证照和资格具有
如下更新内容:

     1、天方药业持有的《药品 GMP 证书》(证书编号:J0014)有效期至 2013 年
2 月 21 日,根据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延续河南天方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药品 GMP 证书有效期的通知》(豫食药监安函[2013]7 号),该证书有效
期延续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天方药业持有的《兽药 GMP 证书》〔(2008)兽药 GMP 证字 090 号〕有效期
至 2013 年 3 月 12 日已届满,有效期届满后天方药业未办理延期。根据天方药业
说明,将不再从事相关兽药业务。

     3、天方药业持有的药品注册批件有 8 项更新,其中 4 项为新增,4 项为有
效期届满再注册,具体如下表所列:

序     批件号      药品名称      批准文号          批准机关   药品批准     更新内容
号                                                            文号有效
                                                                期

1.   2012S00763    辛伐他汀   国药准字         国家食品药品   2017.12.10   新增
                   片 10mg    H20123382        监督管理局
2.   2012S00762    辛伐他汀   国药准字         国家食品药品   2017.12.10   新增
                   片 20mg    H20123381        监督管理局
3.   2012S00684    盐酸托莫   国药准字         国家食品药品   2017.11.21   新增
                   西汀       H20120097        监督管理局
4.   2012S00685    盐酸托莫   国药准字         国家食品药品   2017.11.21   新增
                   西汀胶囊   H20120098        监督管理局
5.   2012R000171   奥美拉唑   国药准字         河南省食品药   2017.09.10   有效期届
                              H20074014        品监督管理局                满再注册
6.   2012R000170   盐酸林可   国药准字         河南省食品药   2017.09.10   有效期届
                   霉素       H20074014        品监督管理局                满再注册
7.   2012R000169   盐酸左氧   国药准字         河南省食品药   2017.09.10   有效期届
                   氟沙星     H20074182        品监督管理局                满再注册
8.   2008S00224    乳酸左氧   国药准字         河南省食品药   2018.03.11   有效期届
                   氟沙星     H20083117        品监督管理局                满再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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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天方药业的资产更新情况

      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天方药业资产有如下更新:

      (一)土地使用权和房产

      1、租赁土地
      天方药业租赁的下列土地原租赁合同已于 2012 年 12 月 31 日到期,根据天
方药业说明,以及天方集团关于吸收合并后接收方仍可以现有方式使用该等土地
的书面承诺,天方药业仍将继续租赁该等土地并与天方集团续签租赁合同。


 序       出租方/                                             土地      租赁面积          土地
                             土地使用权证号       地址
 号     土地使用权人                                          性质       (平方米)         用途

                         驻市国用(1999)字     光明路 2
1.        天方集团                                            出让            50972.04    工业
                         第 0452-1 号         号

                         驻市国用(99)字第     橡林乡塘
2.        天方集团                                            出让            33377.46    工业
                         0971 号              坊庄村

                         驻市国用(99)字第     交通路西
3.        天方集团                                            出让        163818.15       工业
                         0972 号              段

      2、租赁房屋

      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由于原租赁合同到期续签,天方药业的租赁房屋
有下列更新,具体如下表所列:

                     出租方/                                     房屋面积      证载
序                               房屋所有权
       承租方       房屋所有                        地址                       房屋      租赁期限
号                                  证号                         (平方米)
                      权人                                                     用途

                    通用技术                  北京市西城区
                                 京房权证西
                    集团物业                  西直门外大街 6
1.     天方药业                    股字第                            310.98      无      2013.10.31
                    管理有限                  号中仪大厦七
                                  156728 号
                      公司                        层 718 室




      (二)商标和商标申请

      1、商标
      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天方药业拥有的 13 项注册商标有效期被核准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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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如下表所列:

序                                          商标注册   类
             商标          注册商标权利人                         有效期限
号                                            证号     别

1.                           天方药业        1908479    5   2012.10.07-2022.10.06


2.                           天方药业        1908481    5   2012.10.07-2022.10.06


3.                           天方药业        1908482    5   2012.10.07-2022.10.06


4.                           天方药业        1908483    5   2012.10.07-2022.10.06


5.                           天方药业        1908484    5   2012.10.07-2022.10.06


6.                           天方药业        1908485    5   2012.10.07-2022.10.06


7.                           天方药业        1908487    5   2012.10.07-2022.10.06


8.                           天方药业        1908489    5   2012.10.07-2022.10.06


9.                           天方药业        1908490    5   2012.10.07-2022.10.06


10.                          天方药业        1908491    5   2012.10.07-2022.10.06


11.                          天方药业        1908493    5   2012.10.07-2022.10.06


12.                          天方药业        1908494    5   2012.10.07-2022.10.06


13.                          天方药业        1908997    5   2012.10.07-2022.10.06


      2、商标申请

      天方药业申请号为 10319447 的商标申请被驳回。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天方药业无新的商标申请。



      (三)专利和专利申请

      1、专利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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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原专利申请被授权,天方药业新增 1 项专利,具体如下表所列:

序
       专利号         专利权名称               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日      专利类型
号

                    吡唑并嘧啶酮衍     上海特化医药科技有限
      201010000
1.   1              生物及其制备方     公司、中国科学院上海药        2006.11.16       发明
        559.6
                      法和用途           物研究所、天方药业

     天方药业已分别取得专利共有权人上海特化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和中国科学
院上海药物研究所出具的同意函,该两家公司同意,吸收合并完成后,该专利项
下天方药业的全部权利、义务由中国医药或中国医药以本公司资产和业务为基础
成立的下属企业享有和承担

     2、专利申请

     天方药业新增 4 项专利申请,另有 2 项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视为撤回,具体如
下表所列:

     (1)新增专利申请1:

序
       专利申请号           专利权名称             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日      专利类型
号

                    红霉素 6,9 亚胺醚提纯
1.   201210074533.5 方法                            天方药业         2012.03.21       发明

                       红霉素 6,9 亚胺醚的制
2. 201210074532.0 备方法                            天方药业         2012.03.21       发明


3. 201210099767.5 氧氟沙星制备方法                  天方药业         2012.04.06       发明

                       氧氟羧酸制备方法                              2012.04.06       发明
4. 201210099555.7                                   天方药业




     (2)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视为撤回

序
       专利申请号            专利权名称             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日     专利类型
号

                        一种螺旋霉素发酵工
1.   200910118920.2                                  天方药业         2009.03.06        发明
                        艺


1
 专利申请日虽在 2012 年 6 月 30 日之前,但天方药业实际收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时间较晚,因此未
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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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专利申请号          专利权名称           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日   专利类型
号

                      左氧氟沙星和氧氟沙
2.   200910131332.2                             天方药业    2009.04.15     发明
                      星的制备方法




     三、天方药业的债务处理进展情况

     天方药业已根据《公司法》和《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的规定,于 2012 年 12
月 12 日向其债权人发出有关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事宜的通知和公告。截至 2013 年
1 月 26 日债权人申报期限已届满,天方药业未收到任何债权人提出的清偿债务
或提供担保的书面要求。



     四、天方药业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进展情况

     (一)个人投资者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个人投资者姜桂英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天方药业证券虚假陈
述责任纠纷一案,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2013 年 2 月 20 日,天方药业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
裁定书》 (2012 郑民四初字第 191 号)。该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姜桂英起诉依
据的财政部专员办《关于对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会计信息质量
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其客观真实的受处罚对象是天方中药,且该公司按照
财政部专员办的要求缴纳了罚款。天方中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应独立承
担法律责任。相关部门明确具体对天方中药的作出的行政处罚不能由另一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的本案被告天方药业承担法律后果,在天方药业没有受到行政处罚的
情况下,姜桂英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予裁定驳回”,并作出以下裁定:“驳
回原告姜桂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 9837 元予以退还”。如不服上述裁定,双方均
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姜桂英已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为:“请求撤销 2012 郑民四初字第 191 号民事裁定书”。本案尚待河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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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天方药业已分别于 2013 年 2 月 20 日、2013 年 3 月 8 日对上述诉讼案件进展
情况进行了公告,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天方药业受行政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根据天方药业 2013 年 3 月 6 日《关于收到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的公告》,天方药业于 2013 年 3 月 6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称:“河
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年大明等人员采取监管
谈话的决定([2013]1 号)》、 关于责令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公开说明的
决定([2013]2 号)》、《关于对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2013]3 号)》(以下合称《决定》)。上述《决定》指出天方药业存在如下问题:
天方药业授权通用技术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财务公司”) 对公
司账户进行资金管理,允许集团财务公司对部分银行账户进行查询、转账,并自
动归集资金,公司需要使用资金时,须事先通过集团财务公司审批,影响了上市
公司的独立性;天方药业授权集团财务公司资金管理事项及授权期间发生的资金
往来,未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与对方签订关联交易协议。

    针对以上问题,河南证监局要求:要求天方药业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于 2013 年 3 月 7 日到河南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要求天方药业于 2013 年 3
月 7 日至 3 月 27 日期间,每 5 天在上海证券报等媒体对授权集团财务公司资金、
管理事项及授权期间资金往来情况做出公开说明,并向全体社会公众股股东致
歉,同时将上述公开说明报送河南证监局备案;要求天方药业于 2013 年 3 月 30
日前向河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根据天方药业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天方药业已经根据河
南证监局相关监管意见及要求,履行了如下义务:

    天方药业有关负责人已根据河南证监局相关监管意见及要求接受了监管谈
话;天方药业已将授权集团财务公司资金管理事项及授权期间资金往来情况通过
上海证券报进行了公开说明并向公众股东道歉;天方药业于 2013 年 3 月 25 日召
开了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和确认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的金融服务日常
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批准和确认其他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对 2011 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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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来与集团财务公司的存贷款业务进行确认,并审议 2013 年度预计发生的金融服
务交易(2.5 亿元贷款余额,无新增业务)和其他日常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按照
规定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就该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天方药业计划于 4 月
19 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届时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目前,天方药业正在准备
整改报告,拟于 2013 年 3 月 30 日前向河南证监局提交,并将确保后续认真做好
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有关规定规范运作。




    综合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天方药业自 2012 年 6 月 30 日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的上述变化及情况更新,不影响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作
出的结论性意见,不会对本次吸收合并产生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陆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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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中国医药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换股吸收合并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签署页)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罗文志主任


                                      (签字):


                                      经办律师:谢叶律师


                                      (签字):


                                      经办律师:李彻律师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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