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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方药业: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医药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2013-06-03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医药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
          换股吸收合并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13)京邦法意字 016 号



致: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天方药业”)委托,作为中国医药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医药”)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天方药业(以下简称“本次吸收合并”)事宜中被吸
收合并方天方药业的专项法律顾问,参与本次吸收合并的法律服务工作。

    本所经办律师于 2012 年 12 月 18 日出具了《关于中国医药保健品股份有限
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
律意见书》”)。现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3 年 1 月 9 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
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122150 号)(以下简称“《一次反馈意
见》”) 的要求,对《关于中国医药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反馈意见》中的若干事宜进行核查,并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的规范性文件出具法律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制作过程中,本所经办律师
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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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核查判断,并审阅了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必需的有关
文件。

    2、本所经办律师已得到中国医药和天方药业的保证,其已向本所经办律师
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
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
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
获得合法授权。本所经办律师针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
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中国医药和天方药业股东、管理层及
雇员,或者其他有关单位经正当程序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3、本所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中国医药和天方药业申请本次
吸收合并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中国证监会,并依法对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非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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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 申请文件、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意见均认为“本次重组尚
待取得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和监管部门对本次交易有关事项的批准或
核准”。该意见不明确,请申请人披露本次交易尚须取得哪些政府部
门何种批准,是否为我会行政许可的前置程序,本次申请上报我会前
是否取得了全部前置批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明确的专业意
见。(问题 4)

    本次吸收合并双方已经分别履行了本次吸收合并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批准和
授权等程序(见《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三、本次吸收合并的授权和批准”);
本次吸收合并已取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中国医药吸收合并天方药业除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
的核准之外,已取得其他全部前置批准。



     二、 请申请人披露合并后天方医药债权债务的履行主体,并说
明申请文件、天方医药的公告、债权人同意函中对履行主体的安排是
否一致,如不一致,是否影响债权人同意的效力。请独立财务顾问和
律师发表意见。(问题 5)

    天方药业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吸收合并方案中,有关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为:“天方药业应于交割日将相
关资产、负债、业务、资质、人员、合同及其一切权利和义务交付给接收方。自
交割日起,天方药业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资质、人员、合同及其一切权利
和义务将由接收方享有和承担。”

    天方药业在 2012 年 12 月 12 日发布的《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
国医药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的债权人公
告》(以下简称:“《债权人公告》”)中,披露的债权债务承继方案为:“合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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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本公司作为被吸收合并的公司将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中国医药作为合
并后的存续公司将承继本公司的所有资产、负债、业务、资质、人员、合同及其
他一切权利与义务”。

    根据本次吸收合并的后续工作安排,本次吸收合并生效后,存续公司中国医
药将以天方药业全部资产、业务在河南驻马店设立全资子公司,由该子公司全面
承接天方药业的所有资产、负债、业务、资质、人员、合同。该方案已获得国务
院国资委国资产权[2012]883 号批复的原则同意。天方药业根据上述安排,已向
其主要债权人(包括全部金融债权人和重大业务合同债权人)发出了书面通知,
并已取得占其全部债务 81.3%的债权人出具的《同意函》,该《同意函》载明:“本
公司同意,如《通知函》所述的吸收合并方案获得所有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则吸
收合并完成后,本公司与贵司签署的《通知函》附件一所列的全部合同,以及《通
知函》发出后本公司与贵司新签署的任何合同项下的贵司的全部权利、义务均由
中国医药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以本公司资产和业务为基础成立的下属企业
承继,本公司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主体变更的
程序,并继续履行变更后的合同。”

    根据上述文件,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天方药业债权债务的履行主体是存续
公司中国医药,债权债务的承继主体一致。天方药业取得的债权人《同意函》,
系在吸收合并方案及债权人公告的有关债权债务承继安排的基础上,增加了吸收
合并完成后存续公司中国医药对其承继的天方药业的资产、负债、业务的进一步
安排,该种安排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不影响债权人已作出的同意的法
律效力。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吸收合并关于被吸并方债权债务的安排符合相关法
律规定,不影响债权人已作出的同意的效力。



     三、 请申请人披露截至目前债权人同意情况在全部债务中的比
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核查。(问题 6)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方药业已向截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的全
部金融债权人和重大业务合同债权人发出书面通知,取得《同意函》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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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债权人名称        债务金额 (万元)    债务性质      同意函
 1.    交通银行郑州铁道支行                  5,000      银行借款     已取得
 2.    交通银行郑州铁道支行                  1,500      银行借款     已取得
 3.    交通银行郑州铁道支行                  3,000      银行借款     已取得
 4.    浦发银行郑州分行                      6,000      银行借款     已取得
 5.    浦发银行郑州紫金山支行                2,072      担保债务     已取得
 6.    招商银行郑州郑东新区支行              5,000      银行借款     已取得
  7    招商银行郑州郑东新区支行              3,000      银行借款     已取得
 8.    招商银行郑州郑东新区支行              5,000      信用证       已取得
 9.    招商银行郑州郑东新区支行              6,000    银行承兑汇票   已取得
 10.   招商银行郑州郑东新区支行              3,000    银行承兑汇票   已取得
 11.   招商银行郑州郑东新区支行              1,800    银行承兑汇票   已取得
 12.   招商银行郑州郑东新区支行              7,000      担保债务     已取得
 13.   招商银行上海闵行支行                  1,100      担保债务     已取得
 14.   中信银行郑州分行                      5,000      银行借款     已取得
 15.   中国银行驻马店分行                    5,000      银行借款     已取得
 16.   中国银行驻马店分行                    5,000      银行借款     已取得
 17.   中国银行驻马店分行                    9,000      银行借款     已取得
 18.   中国银行驻马店分行                    5,000      银行借款     已取得
 19.   中国银行驻马店分行                    1,830      信用证       已取得
 20.   中国银行驻马店分行                    2,000      信用证       已取得
 21.   中国银行驻马店分行                    1,850      信用证       已取得
 22.   中国银行郑州金水路支行                1,000      担保债务     已取得
 23.   光大银行郑州东风支行                  5,000      银行借款     已取得
 24.   光大银行郑州东风支行                  2,000      银行借款     已取得
 25.   光大银行郑州东风支行                  4,000    银行承兑汇票   已取得
 26.   光大银行郑州东风支行                  6,000    银行承兑汇票   已取得
 37.   光大银行郑州东风支行                  3,000      担保债务     已取得
 28.   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                2,000      银行借款     已取得
 29.   兴业银行郑州分行                      1,500      银行借款     已取得
 30.   兴业银行郑州分行                      4,000    银行承兑汇票   已取得
 31.   兴业银行郑州分行                      2,572      担保债务     已取得
 32.   民生银行郑州分行                      6000       信用证       已取得
 33.   民生银行郑州分行                      4,000      担保债务     已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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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债权人名称            债务金额 (万元)       债务性质        同意函
    34.    建设银行驻马店分行                             2857    银行承兑汇票      已取得
    35.    建设银行驻马店分行                            2,000      银行借款        已取得
    36.    建设银行驻马店分行                            6,000      银行借款        已取得
    37.    中信银行上海闵行支行                            500      担保债务        已取得
    38.    郑州银行                                      5,000      担保债务        已取得
    39.    通用技术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5,000        借款          已取得
    40.    驻马店市财政局                                  329     国债转贷款       已取得
    41.    通用天方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36,400        借款          已取得
    42.    河南天方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657.35       采购款         已取得
     43    驻马店市荣胜粮油有限公司                     261.35       采购款         已取得
    44.    长治市金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151.49       采购款         已取得
    45.    驻马店市宝源淀粉糖有限公司                    256.8       采购款         已取得
    46.    河南天方物资供销有限公司                     505.22       采购款         已取得
    47.    浙江万马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485       采购款         已取得
    48.    驻马店市巨源机电物资有限公司                 511.95       采购款         已取得
    49.    驻马店市德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314.07       采购款         已取得
已取得同意函的债务金额总计:                                  206,453.23 万元
                             1
2012 年 6 月 30 日债务总额 :                                 253,928.49 万元
取得同意函占比:                                                   81.3%



          根据天方药业发布的《债权人公告》,债权人可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2012
年 12 月 13 日至 2013 年 1 月 26 日)根据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天方药业
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其享
有的债权将由存续公司中国医药按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如天方药业的任
何债权人在 2013 年 1 月 26 日前提出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要求,天方药业将在
本次合并获得有权监管部门的核准或批准后,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对相关债务进行
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方药业未收到债权人
提出的清偿或担保要求。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在本次中国医药吸收合并天方药业中,天方药业对本次


1
 为天方药业 2012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负债总额加上截至当日的担保债务总额。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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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所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侵害债权人
利益的情形。



     四、 申请文件披露了本次重组的人员安置、债权债务处置情况。
请申请人详细披露天方药业法人主体注销对其生产经营的影响,包括
但不限于资质的申领、资产权属的变更、合同变更等;披露相关权利
义务的变更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如涉及共有人的,是否取得共有人同
意。请律师和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问题 7)

    根据本次吸收合并总体方案,中国医药作为吸收合并后的存续公司将承继天
方药业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资质、人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天
方药业将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吸收合并生效之后,
天方药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向工商管理部门、土地和房产管
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股权投资、土地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注册商标、商标申请权、专利权等资产的变更或过户手续。对于无
需办理变更或过户手续的资产,天方药业将在本次吸收合并生效后 12 个月内将
该等资产移交给中国医药。

    为了保证天方药业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和人员的稳定性,本次吸收合并生效
后,存续公司中国医药将以天方药业全部资产、业务在河南驻马店设立全资子公
司,由该子公司全面承接天方药业的所有资产、负债、业务、资质、人员、合同。
该方案已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国资产权[2012]883 号批复的原则同意。

    根据本次吸收合并的方案及后续工作安排,就本次吸收合并有关的资质、合
同及资产的变更或过户,天方药业已履行或将履行如下程序:

    1、业务及资质:本次吸收合并前,天方药业的经营范围依法经公司登记机
关核准,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开展相关业务经营所需获得的许可及资
格,天方药业的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见《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五、天
方药业的业务”)。本次吸收合并后,天方药业的业务及资质将由存续公司中国医
药以天方药业全部资产、业务在河南驻马店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承继。该等安排不
会导致原业务及资质所需要的生产场地、生产工艺、生产设施、技术人员等重要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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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的变化,因此,受限于有权政府机构的批准同意,新设子公司承继天方药业
的业务及资质不存在法律障碍。

    2、资产:除已经在《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之外,天方药业拥有和使用的
资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天方药业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
使没有限制,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接
收方承继天方药业的主要资产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见《法律意见书》正文部
分“六、天方药业的资产”)。天方药业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
房屋、商标、专利和对外投资等。

    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方药业已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和房
屋,已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天方药业租赁的土地及房产,已取得出租方保
证天方药业按照现状持续使用的承诺;天方药业对外投资所持有的股权,已取得
所有合作股东关于吸收合并及股权变更的同意函;天方药业与第三方共同享有的
专利权,已取得全部专利共有权人出具的同意函。

    3、合同及债权债务:天方药业已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债
权人发出有关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事宜的通知和《债权人公告》,并将依法按照债
权人的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提前清偿或提
供担保要求的债权人所持债权将自交割日起由接收方承继。届时尚在履行的其他
合同,受限于该等合同相对方的同意,存续公司承继天方药业在该等合同项下享
有及承担的权利及义务不存在法律障碍(见《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七、天方
药业的重大债权债务”)。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方药业已获得占其
债务总额 81.3%的债权人的《同意函》。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天方药业已取得了开展相关业务经营所需获得的许可及
资格、除已经在《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之外,天方药业拥有和使用的相关资产
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天方药业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没
有限制,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受限于
有权政府机构的批准同意,接收方承继天方药业的业务及主要资产不存在实质性
法律障碍。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吸收合并相关的资产过户、资
质申领、合同及相关权利义务的变更不存在实质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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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请申请人披露新中国医药是否取得了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
经营资质。请律师发表意见。(问题 8)

    本次吸收合并前,天方药业已依法取得了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全部证照和资格
(见《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五、天方药业的业务”)。本次合并完成后,存续
公司中国医药将承继原天方药业的全部业务。

    本所律师认为:天方药业的经营范围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符合中国法
律法规的规定,具备开展相关业务经营所需获得的许可及资格,本次吸收合并前,
天方药业的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六、 申请文件披露,某个人投资者起诉天方药业,要求天方药
业赔偿其证券投资损失约 60 万元。请申请人结合媒体报道披露该诉
讼的案由,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问题 21)

    根据天方药业 2012 年 7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天方药
业接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书》等文件,原
告姜桂英起诉天方药业证券虚假陈述案(案号:2012 郑民四初字第 191 号),要
求赔偿证券投资损失 603714.54 元。

    案件基本情况为:原告依据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
“财政部专员办”)《关于对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会计信息质量
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以下简称“《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认为经财政部
检查,天方药业 2009 年度财务数据存在如下问题:(1)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
开具银行承兑汇票 9.35 亿元;(2)将公司资金 255 万元存入员工个人账户;(3)
以假发票列支费用 79 万元;(4)在无发票的情况下,列支销售服务费 2978 万
元;(5)在财务费用中列支外单位票据贴息 787 万元;(6)少缴各项税款 131
万元。原告认为天方药业 2009 年度年报中的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不实,已构成《证
券法》意义上的“虚假陈述”,据此要求天方药业承担虚假陈述行为的影响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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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其证券投资损失 603714.54 元。截至本意见出具之日,本案已经由郑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但尚未审理终结。

    天方药业的主要答辩意见为:(1)《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虽然下发对象是
天方药业,但实际作出行政处罚只涉及天方药业的子公司天方中药,天方药业并
未受到行政处罚,原告的起诉不具备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所应具备的前置程序
条件。(2)《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要求天方药业及其子公司对账务进行调整,
但根据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事项出具的《关于财政部驻河
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关于对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会计信息的
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对企业 2009 年财务报表影响的说明》,《检查结论和处理决
定》所涉问题不属于重要会计调整事项,对天方药业公告的财务报表影响微小,
天方药业不需调整 2009 年当年合并的财务报表,不符合导致民事赔偿责任之虚
假陈述行为的重大性要求,不构成天方药业的虚假陈述。(2)原告的损失与天方
药业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原告的损失是因为市场系统风险和其他原因所
致。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天方药业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上述案件进
行了信息披露,现本案尚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天方药业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尚有
待法院判决。本案不会对本次吸收合并产生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陆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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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中国医药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换股吸收合并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罗文志主任


                                      (签字):


                                      经办律师:谢叶律师


                                      (签字):


                                      经办律师:李彻律师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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