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信息:关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1-16
证券代码:600271 证券简称:航天信息 编号:2019-003
转债代码:110031 转债简称:航信转债
转股代码:190031 转股简称:航信转股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5﹞997 号文核准,于 2015 年 6 月 12 日公开发行了 2,4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
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240,0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1,220 万元,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 238,780 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15 年 6 月 19 日全部到位,信永中和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资并出具了《验证报告》(XYZH/2014A9018-10 号),募集
资金已进行了专户存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公司和保荐机
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地坛支
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竹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纪支行签订了《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上述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如下: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用途
中国民生银行
航天信息股 自主安全的物联网技术及应用产
股份有限公司 663888867
份有限公司 业化项目;
北京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 航天信息股
11001042900053011416 金税产业升级及应用拓展项目;
地坛支行 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
航天信息股
股份有限公司 615050502 金融电子支付及服务产业化项目;
份有限公司
紫竹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
航天信息股 信息安全关键技术研发及信息化
有限公司新世 338964054167
份有限公司 基础能力建设项目。
纪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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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此次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情况
为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统一管理,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同意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由
中国银行北京新世纪饭店支行(账号 338964054167)转户至中国民生银行北京朝阳门支行(账
号 625008808);将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地坛支行(账号 11001042900053011416)转户至中国
民生银行北京朝阳门支行(账号 651060800)。销户时结算的利息也一并转入新的募集资金专
户。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变更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管理制度》,公司(协议“甲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协议“乙
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625008808,截至转户日,专户余额
为 186,484,652.4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信息安全关键技术研发及信息化基础能力建设项
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651060800,截至转户日,专户余额为
485,665,921.09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金税产业升级及应用拓展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对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等允许方式存储,
并及时通知丙方。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及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
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志斌、刘乃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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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
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3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
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
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
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
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
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
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专户及专户内资金被司法、行政或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查询、冻结、扣划的,乙方应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协助执行并于当天通知甲方。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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