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受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航天信息”)的委托,北 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0 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 关的文件和资料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以下假设:公 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 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提供,不存在虚假陈述、隐瞒 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扫描件、 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 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航天信息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及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 东大会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 2021 年 6 月 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及指定媒体上发布的《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该等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说 明了股东有权出席或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股东通过网络投票 的时间、方法和操作流程等。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将本次股东大会讨论 事项在公告中列明,并按《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 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28 日 14 点 00 分在北京市海淀区杏 石口路甲 18 号航天信息园如期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马天晖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 ; 通 过 互 联 网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截至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以及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9 人,代表公司股份 890,341,844 股,占公 司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之股份总数的 48.05%。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均出席 了本次会议。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77 人,代表股份 6,858,645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其身份 经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验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当场公布了 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经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通过以下议案: 1、议案一: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96,024,3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89%;反对 1,122,39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0%;弃 权 5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 2、议案二: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96,024,4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9.8689%;反对 1,122,29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0%;弃 权 5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 议案三: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96,024,3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89%;反对 1,122,39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0%;弃 权 5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 4、议案四: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96,024,3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89%;反对 1,122,39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0%;弃 权 5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 5、议案五: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896,176,1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8%;反对 1,024,29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42%;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议案六:关于 2021 年度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贷款额度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同意 22,210,454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969%;反对 1,120,59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803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议案七: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同意 22,205,354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751%;反对 1,125,69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824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议案八: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同意 22,208,754 股,占出席会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897%;反对 1,122,29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81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议案九:关于选举杨嘉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96,017,0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81%;反对 1,183,39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9%;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议案十:关于选举施起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96,091,08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63%;反对 1,109,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7%;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1、议案十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96,153,58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3%;反对 1,046,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7%;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2、议案十二:关于公司购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95,959,8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17%;反对 1,128,09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7%;弃 权 11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6%。 13、议案十三:关于聘任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96,078,0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49%;反对 1,122,39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1%;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情况,上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均已获得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由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