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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天信息: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3-31  

                        证券代码:600271                  证券简称:航天信息                     编号:2021-013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 年 3 月 30 日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
券“航信转债”自 2021 年 6 月 15 日起停止转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部分债券转为本
公司股票,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1,852,884,638 股,注册资本也相应变更为 1,852,884,638 元。
同时,公司拟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
的相关条款做如下修改(黑体部分为修改内容,其他内容无修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经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
第二条 公司经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
                                            [2000]793 号批准,以发起改组设立方式设
[2000]793 号批准,以发起改组设立方式设
                                            立;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立;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得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91110000710927388B。
                                            91110000710927388B。
公司于 2003 年 6 月 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公司于 2003 年 6 月 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 4200 万股,于 2003 年 7 月 11 日在上海
                                            通股 4200 万股,于 2003 年 7 月 11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
                                            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 五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五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852,849,972 元。                          1,852,884,638 元。
第十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 第十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
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 大局、促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
大事项。                                    大事项。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委员、董事、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董事、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 二 十 一 条 公司的 股份总 数为 :普 通股 第 二 十 一 条 公司的 股份总 数为 :普 通股
1,852,849,972 股,全部为普通股。            1,852,884,638 股,全部为普通股。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和清
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十六)审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事项;                                   事项;
                修订前                                   修订后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的担保;
产 1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产 10%的担保;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提议股东(本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提议股东(本
节以下简称召集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节以下简称召集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 10%。                           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第六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
                                         本章程另有规定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本章程另有规定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持股比例限制。
                                         决权股份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或者依照
                修订前                                   修订后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六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六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和股东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和股东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第八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
第九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九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决定公司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案;                                     或者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 式的方案;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 项;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
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事项和奖惩事项;
                修订前                                   修订后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理的工作;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推进公司法治建设;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
(十七)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   理的工作;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十六)推进公司法治建设;
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十七)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业绩考核和收入分配
                                         相关事项;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条 董事会应就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第一百条 董事会应就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重大投资
财、关联交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分别不超过公司上年
会批准。
                                         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30%的对外投资、资产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分别不超过公司上年
                                         抵押、委托理财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由董
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30%的对外投资、资产
                                         事会批准。
抵押、委托理财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由董
                                         本条第二款所述的对外投资包括:1、股权投
事会批准。
                                         资;2、购置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3、证券、
本条第二款所述的对外投资包括:1、股权投
                                         期货、基金、债券及其他风险投资。
资;2、购置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3、证券、
                                         公司的对外担保,无论担保数额大小,必须
期货、基金、债券及其他风险投资。
                                         经董事会批准。符合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
公司的对外担保,无论担保数额大小,必须
                                         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还应提交股东大会批
经董事会批准。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准。
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还应提交股东大会批
                                         公司对外捐赠或赞助事项,金额在 100 万元
准。
                                         以上由董事会决定,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述的无
                                         (含)的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决定。
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出售资产的交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述的无
易,由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可授权公司经营
                                         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出售资产的交
班子讨论决定。
                                         易,由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可授权公司经营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述的无
                                         班子讨论决定。
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与关联方进行的关联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述的无
交易(对外担保除外),应按照公司《关联交
                                         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与关联方进行的关联
易管理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履行相关决策
                                         交易(对外担保除外),应按照公司《关联交
流程。
                                         易管理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履行相关决策
                                         流程。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第七十七条关于不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第七十七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员。
本章程第七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本章程第七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修订前                                   修订后

七十七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八十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
                                         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一百一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一十五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第一百一十五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三)拟订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
列职权:
                                         施;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六)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案;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九)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
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案;
(七)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
                                         (十)拟订公司的收入分配方案,拟订公司
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
(八)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聘用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一)拟订公司资产处置、发行公司债券、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投融资方案、对外捐赠或者赞助方案,根据
                                         董事会授权,在授权范围内批准上述决策事
                                         项;
                                         (十二)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三)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第一百二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三十八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
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方向、管大局、促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 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提高政治站
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位,始终牢记“国之大者”,不断提高政治判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 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教育引导
                修订前                                     修订后

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     全体党员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
相结合。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     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
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     和集中统一领导;
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     (二)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保
(三)根据党委决议意见,聘任或者解聘应     证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的决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公司管理人     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
员;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
(四)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     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
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       公司的监事)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
(五)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     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
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     设;
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工作。领导党风廉政     (五)履行公司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
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责任,推动
                                           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公司党的作风建设,严格落实中
                                           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七)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
                                           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八)领导公司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
                                           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
                                           司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行编制。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     时,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
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因本次修订增加或删除了部分章节或条款,公司《章程》的条款编号作相应的修改或顺
延,且修改后的各条款内容涉及对应的章节或条款编号亦作相应修改或顺延。除上述修改内
容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最终修订情况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范围为准。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