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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重庆港:重庆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2022-04-28  

                                        重庆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经 2022 年 4 月 27 日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 3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 4

第四章 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 5

第五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应当披露的内容........................................................................................... 8

第六章 日常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特别规定............................................................................10

第七章 溢价购买关联人资产的特别规定 .............................................................................................11

第八章 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豁免 .............................................................................................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

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公司应当积极通过

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

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

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和交易对方诚信记录、资信

状况、履约能力等,审慎评估相关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根据充分的定价依

据确定交易价格。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的权属不清、交易对方履约能力不明、交易价格不

公允等问题,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交易对方应当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

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

—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及其关联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视情节轻重按《股票上市

规则》第十三章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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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

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十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

(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九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

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及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第八条、第十条

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

    (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十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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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

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专区”在线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

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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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

    (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三)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



                          第四章 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

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

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前述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按照《股

票上市规则》第 6.1.6 条的规定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审

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章程或者其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按照前款

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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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

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

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或者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减资时,应当

以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金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

(一)项的规定。

    公司及其关联人向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以同等对价同比例现金增资,达到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可免于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第 6.1.14 条的标准,适用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为本办法第八条和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

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

计算标准,适用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

限不应超过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

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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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

联人。

    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

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

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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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

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

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在

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第三十条 公司履行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职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至少应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

人士;

   (二)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的工作;

   (三)审计委员会不得由控股股东提名、推荐(独立董事除外)或在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

人员担任;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应当披露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办法第四章所述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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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交易涉及的有权机关

的批文(如适用);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概述;

    (二)关联人介绍;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如适用);

    (八)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

    (九)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十)控股股东承诺(如有)。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并根据不同类型按第三十九至四十二条的要求分别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方;

    (二)交易内容;

    (三)定价政策;

    (四)交易价格,可以获得同类交易市场价格,应披露市场参考价格,实际交易价格与市

场参考价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五)交易金额及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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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大额销货退回的详细情况(如有);

    (七)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持续性、选择与关联人(而非市场其他交易方)进行交易的原

因,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公司对关联人的依赖程度,以及相关解决措施(如有);

    (八)按类别对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总金额预计的,应披露日常关联交易事

项在报告期内的实际履行情况(如有)。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与资产收购和出售相关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方;

    (二)交易内容;

    (三)定价政策;

    (四)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和交易价格;交易价格与账面价值或评

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五)结算方式及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与关联人共同对外投资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包括:

    (一)共同投资方;

    (二)被投资企业的名称、主营业务、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

    (三)重大在建项目(如有)的进展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等事项的,应当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其

对公司的影响。



                  第六章 日常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项至第(十六)项所列日常关

联交易的,应视具体情况按照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四条的要求分别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披露义

务。

    第四十条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

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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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述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之前,按类

别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照第三十九条的

要求进行披露。

    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并披露。

    第四十二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协议期满后

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

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

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

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应当包括:

    (一)定价政策和依据;

    (二)交易价格;

    (三)交易总量区间或者交易总量的确定方法;

    (四)付款时间和方式;

    (五)与前三年同类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的比较;

    (六)其他应当披露的主要条款。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

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七章 溢价购买关联人资产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成交价格相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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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 100%的,公司应当公告溢价原因。

    如交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易标的盈利担保、补偿承诺或者交易标的回购承诺,公

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说明是否采取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



                       第八章 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豁免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

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

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

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

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如果公司出资额达到第二十条第(一)项

规定的标准,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

比例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

关联人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公司进行交易,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

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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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其他情形,按本办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严重损

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本办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以下”不含本

数。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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