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港:重庆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2022-06-01
重庆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 2022 年 5 月 31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3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3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3
第三节 投资者说明会 ................................................................................................5
第四节 公司接受调研 ................................................................................................6
第五节 上证 e 互动平台 ...........................................................................................7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8
第四章 附则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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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重庆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
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
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
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
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
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
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
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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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
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
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
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
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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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
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
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
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
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
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
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
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
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
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
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
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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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
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各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
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
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
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
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
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依
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
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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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
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
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一般情况下董事
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的工作方案。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
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
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
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
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
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
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四节 公司接受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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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
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
(一)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
违规行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
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四)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
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
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时,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
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
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
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
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节 上证 e 互动平台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
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
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举行“上证 e 访谈”,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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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遵守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谨慎、
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
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
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
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
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资产证券部作为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
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部门、分公
司、公司持股超过 50%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资产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资产证券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及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
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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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
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
为。
第三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
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
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公司持股超过 50%的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的系统性培训,也可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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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
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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