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信通: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2019-08-16
证券代码:600289 股票简称:*ST 信通 公告编号:临 2019-074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为第三被告
涉案金额: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利息348.5万元;逾期罚息;原告
一审律师费、诉讼费。
判决内容: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融金”)
诉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信通”或“公司”)在《借
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北京市第三
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免除了公司因连带责任
担保而引起的偿债风险,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判决尚未生效,暂
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
一、诉讼情况概述:
中安融金诉被告翰德公司、亿阳集团、亿阳信通、第三人安投融(北京)网
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投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
法院立案受理,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披露的《亿阳信通新增涉及诉讼的公
告》(公告编号:临2017-066)。该案件一审已经审理结束。
二、诉讼的主要内容:
中安融金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翰德公司偿还中安融金欠款本金5000万元;
2、翰德公司向中安融金支付拖欠的利息348.5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7日
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
3、翰德公司支付自2018年4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的逾期罚息;
4、亿阳集团、亿阳信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本案诉讼费及因诉讼产生的各项费用由翰德公司、亿阳集团、亿阳信通
承担。
三、一审判决的主要结论:
日前,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文书号为(2017)京03民初375号
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本案中,案涉《借款及保证协议》应属无效,且亿阳信通系上市
公司,其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均属于公开披露的信息,具有
明显的公示性,故中安融金公司对上述内容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并负有相应
的审查义务。现中安融金公司未能证明其在与亿阳信通签订《保证合同》时已经
对亿阳信通公司的章程、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与担保相关的文件进行了形式
审查,亦无证据证明案涉《保证合同》已经亿阳信通有权决议机关同意,故在亿
阳信通公司对该保证行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保证合同》对亿阳信通不发生法
律效力。因此,中安融金公司要求亿阳信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
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案件的主要判决结论如下:
1、被告翰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安融金返还借款本金5,000
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被告亿阳集团就上述第一项中翰德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三分之一
的清偿责任,被告亿阳集团清偿后有权向翰德公司追偿;
3、驳回原告中安融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述
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免除了公司因连带责任担保而引起的偿债风险,但截至本公告披露
日,该案判决尚未生效,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
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