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信通: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2019-10-17
证券代码:600289 股票简称:*ST 信通 公告编号:临 2019-091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为上诉人
涉案金额:借款本金人民币9,975.66万元;利息168.34万元(暂计算至2017
年10月14日);赔偿金600万元;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险费及律师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可
能产生的影响,将视本案最终执行结果而定,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
和期后损益的影响。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情况概述: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信通”或“公司”)、北京天元天
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天润”)因与邓伟、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亿阳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
鲁01民初1706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亿阳信通与天元天
润同为本案上诉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1月18日、2019年1月4日披露于《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亿阳
信通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61)及《亿阳信通关于涉诉事项进
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2)。
二、诉讼的主要内容:
(一)天元天润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确认涉案《委托贷款保证合同》(编号:第TR2016001
号)有效,改判亿阳信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撤销一审判决第五项,改判亿阳信通和邓伟共同负担本案律师费、诉讼
保险费;
3、上诉费用由亿阳集团、邓伟和亿阳信通共同负担。
(二)亿阳信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为亿阳信通不承担赔偿责任;
2、诉讼费用由天元天润负担。
三、二审判决的主要结论:
日前,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号为(2019)鲁民终1797号的《民
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
定,主要判决结论如下:
1、变更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初17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
亿阳集团欠付天元天润借款本金9,975.66万元、利息168.34万元(利息计至2017年
10月14日,嗣后至2019年3月21日止,按年利率20.25%另行计算);
2、变更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初17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
亿阳集团欠付天元天润賠偿金600万元;
3、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初1706号民事判决第三、四、
五项;
4、邓伟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本金9,975.66万元以及计算至实际给付
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亿阳信通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在亿阳集团不能清偿部分的二
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6、邓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天元天润律师代理费60万元、诉讼
保全责任保险费10万元。
7、驳回天元天润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0,5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亿阳集团、邓伟、亿阳信
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10,876元,由天元天润负担530,000元, 由邓伟负担
10,584元,由亿阳信通负担270,29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特别说明:
本次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将视本案最终执行结果而定,
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如有
执行进展,公司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告执行进展情况。
公司正在积极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将
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
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