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信通: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2020-03-10
证券代码:600289 股票简称:*ST 信通 公告编号:临 2020-038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案件一:二审裁定
案件二:二审判决
案件三: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案件一:上市公司为第二被告
案件二:上市公司为第三被告
案件三:上市公司为被执行人
涉案金额:
案件一:借款本金人民币5,700万元;逾期罚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
财产保全费和公告费
案件二:借款本金人民币2亿元;借款期内利息675万元,并支付复利及
罚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律师费
案件三:借款本金人民币4,600万元;借款利息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案件一尚未最终审结,公司尚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案件二,公司对亿阳集团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50%连带赔偿责任,该判
决结果将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根据判决结果及时调整业绩
预告更正公告中该涉诉事项预计负债的计提比例和相关财务数据。
案件三,公司已对该涉诉事项100%计提预计负债,执行结果对公司当期
损益不产生影响。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涉及的诉讼事项,近日有如
下进展,现将进展情况分别公告如下:
一、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诉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及邓伟债权转让
合同纠纷案
(一)诉讼情况概述:
公司因与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同证券”)、亿阳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及邓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不服上海市黄
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1民初25808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后转至上海金融法院审理)提起上诉。以上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3月8日于《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披露的《亿阳信通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21)。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结论:
上海金融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日前,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沪74民终922号之二,基
于一审法院对邓伟的公告送达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沪0101民初25808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三)特别说明:
1、根据已被法院裁定批准的亿阳集团重整计划草案,公司在2020年3月3日
已披露的《2019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中,对该涉诉事项没有计提预计负债。
2、由于本案尚未最终审结,公司尚无法判断其对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二、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亿阳集团、邓伟及公司借款合同
纠纷案
(一)诉讼情况概述:
公司与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河农商行”)、亿
阳集团及邓伟借款合同纠纷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吉林省高
院”)作出的(2017)吉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5月6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亿阳信通关于涉诉事项进展
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47)。
(二)公司的上诉请求: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公司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或者改判公司不承担责任。
(三)二审判决的主要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日前,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603号,
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主要判决结论如下:
1、维持吉林省高院(2017)吉民初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2、撤销吉林省高院(2017)吉民初8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3、变更吉林省高院(2017)吉民初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亿阳集团于判
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柳河农商行借款本金2亿元及借款期内利息675万
元,并支付复利及罚息(复利:自2017年9月21日起算至2017年11月5日止,以460
万元为基数,执行年利率13.5%;自2017年11月6日起算至2019年3月21日止,以
675万元为基数,执行年利率13.5%;罚息:自2017年11月6日起算至2019年3月21
日止,以2亿元为基数,执行年利率13.5%);
4、变更吉林省高院(2017)吉民初8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邓伟对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亿阳集团应当给付柳河农商行借款本金2亿元及借款期内利
息675万元,并支付复利及罚息(复利:自2017年9月21日起算至2017年11月5日
止,以460万元为基数,执行年利率13.5%;自2017年11月6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
日止,以675万元为基数,执行年利率13.5%;罚息:自2017年11月6日起算至实
际给付之日止,以2亿元为基数,执行年利率13.5%),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公司
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亿阳集团应当给付柳河农商行借款本金2亿元及借
款期内利息675万元,并支付复利及罚息(复利:自2017年9月21日起算至2017年
11月5日止,以460万元为基数,执行年利率13.5%;自2017年11月6日起算至实际
给付之日止,以675万元为基数,执行年利率13.5%;罚息:自2017年11月6日起
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亿元为基数,执行年利率13.5%)不能清偿部分,承担
50%赔偿责任。邓伟及公司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亿阳集团追偿;
5、驳回亿阳集团的其他上诉请求;
6、驳回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7、驳回柳河农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特别说明:
1、上述判决对公司当期损益将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及时调整业绩预告更
正公告中该涉诉事项预计负债的计提比例和相关财务数据。如果公司财产被强制
执行,用以清偿亿阳集团未能清偿的债务,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将向控股股东亿阳集团进行追偿。
2、公司一直积极与亿阳集团沟通,督促亿阳集团严格执行重整计划草案,
尽快解决因其债务纠纷所引发的涉诉担保事项。
三、崔宏晔诉亿阳集团、邓伟及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诉讼情况概述
公司与崔宏晔、邓伟及亿阳集团借款合同纠纷案,因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
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罗湖法院”)(2017)粤0303民初20577号民事判
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提起上诉,并已收
到深圳中院(2019)粤03民终752号民事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并已
收到执行裁定书。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15日、6月1日和10月9日披露于《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
《亿阳信通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50、临2019-055和
临2019-088)。
(二)执行通知书相关内容
日前,公司收到深圳罗湖法院通知书(2019)粤0303执10822号,主要内容
如下:
深圳中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7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
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深圳罗湖法院依法委托深圳市中
项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
路69号2512房(登记字号:2009登记字1017007)、2515房(登记字号:2009登
记字1017008)、2516房(登记字号:2009登记字1017009)、2517房(登记字号:
2009登记字1017010)、2518房(登记字号:2009登记字1017011)、2519房(登
记字号:2009登记字1017006)、2520房(登记字号:2009登记字1017012)进行
评估,评估价共计人民币1,068.54万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深圳罗湖法院现向
双方当事人送达中评报字[2020]第(房)D00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如对上述评估
报告结果有异议,限双方当事人于收到该评估报告后十日内向深圳罗湖法院书面
提出;逾期,深圳罗湖法院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上述被评估财产。
(三)特别说明
1、公司已对该涉诉事项100%计提预计负债,执行结果对公司当期损益不产
生影响。如果公司财产被强制执行,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
将向控股股东亿阳集团进行追偿。
2、公司一直积极与亿阳集团沟通,督促亿阳集团严格执行重整计划草案,
尽快解决因其债务纠纷所引发的涉诉担保事项。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涉诉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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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