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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信通:收到上交所关于对公司2019年度业绩预告更正相关事项问询函的公告2020-03-21  

						证券代码:600289       股票简称:*ST 信通           公告编号:临 2020-051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上交所关于对公司 2019 年度业绩预告更正相关事项
                            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收到上海
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业绩预告更正相关事项的
二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262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现将具体内
容公告如下: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今日,你公司回复我部关于公司 2019 年度业绩预告更正相关事项的问询
函。回复中预计负债转回的会计处理、重整计划执行的不确定性等事项仍需进
一步明确。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7.1 条等相关规定,现请你公司及控
股股东、重整管理人、年审会计师进一步核实下列事项并对外披露。
     一、针对公司业绩预告更正涉及的相关会计处理,年审会计师称根据目前
已获取的审计证据,尚不能确定在重大方面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相关结论以年度审计报告为准。而 3 月 3 日公司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中,年审会计
师称其未发现公司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年审会计师:
(1)说明目前对业绩预告更正相关会计处理的意见,与 3 月 3 日存在明显不一
致的原因和依据;(2)结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内容及其执行
进展,进一步说明调整预计负债计提比例会计处理的时点以及需满足的具体条
件;(3)详细说明目前已获取的审计证据,并结合审计证据和《企业会计准则》
的相关规定,说明尚不能确定在重大方面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论证

                                     1
过程;(4)结合上述论证过程,说明公司于 3 月 3 日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的
依据是否充分。
     二、根据问询函回复和前期披露,对于调整计提比例转回预计负债 20.32
亿元事项,公司称转回预计负债会计处理需满足重整计划执行视为完毕这一条
件。如果重整计划执行出现与公司相关的重大风险,上述预计负债调整可能出
现重大偏差。截至 3 月 17 日,重整投资人尚未支付 5000 万元预付款,目前尚不
能保证资金能够如期到位。请公司和控股股东:(1)充分揭示上述会计处理存
在的不确定性,重点提示公司股票仍然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2)补充披露目
前重整计划的最新进展,包括债权人对亿阳集团的增资扩股工作以及重整投资
人的投资进度;(3)目前离 3 月 28 日付款日期只有一周左右的情况下,重整投
资人尚不能保证资金能如期到位的原因和合理性,重点提示资金不能如期到位
对重整方案执行的风险。
     三、根据回复,重整管理人称重整计划得到执行后,亿阳集团及其保证人
对相应部分债权不再承担清偿义务,涉及亿阳信通保证担保债权,根据留债和
转股分类执行。上述回复未明确上市公司担保责任是否能够完全免除。请公司
控股股东重整管理人明确说明:(1)根据重整计划草案及后续执行,上市公司
为亿阳集团担保的全部债务中,完全得到清偿的部分以及留债部分各自的详细
信息;(2)上市公司在 3 月 20 日问询函回复中列表披露的上市公司承担保证责
任的债务处理是否符合重整计划,以及与重整中各债权人确认的债权债务是否
一致,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根据问询函回复,债权人转股价格由原重整计划草案中 9.14 元债权
转为 1 元亿阳集团注册资本暂时调整为约 10.22 元债权转为 1 元亿阳集团注册资
本,与重整计划草案中的价格存在差异。公司和控股股东称转股价格调整不需
要经法院批准或债权人会议表决。请控股股东补充披露:(1)根据重整计划转
股价格调整的具体计算过程和调整程序,上述调整事项不需要经法院批准或债
权人会议表决的依据;(2)亿阳集团及重整管理人对上述价格调整的意见,是
否存在债权人异议的情况。
     五、根据问询函回复,公司认为若重整投资人退出,在债权人获得额外股
份清偿的情况下,相关债权人也不应再就上述债务对上市公司进行追索。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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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及控股股东补充披露:(1)若重整投资人未能在 3 月 28 日投资 7 亿元,重整
计划的执行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前期业绩预告更正中预计负债转回是
否需要进行更正,请会计师发表意见;(2)公司认为相关债权人不应再就上述
债务对上市公司进行追索的意见,是否征求了债权人的意见,后续是否存在诉
讼纠纷的可能,以及目前涉诉的保证案件审理进展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重整管理人应当认真
落实本问询函要求。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 5 个交易日内
对外披露回复内容。”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回复《问询函》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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