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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信通: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2020-10-13  

                        证券代码:600289       股票简称:*ST 信通          公告编号:临 2020-169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案件一:一审裁定(对一审判决的补正)
        案件二: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案件一:上市公司为第二被告
        案件二:上市公司为第二被告
        涉案金额:
         案件一:借款本金人民币3,600万元;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
    及律师费。
         案件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利息、逾期利息、律师费、案件受
    理费、财产保全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案件一,本次裁定为对一审判决结果的补正,该判决尚未生效,暂时无
  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案件二,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该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及期
   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涉及的诉讼事项,近日有如
下进展,现将进展情况分别公告如下:


    一、汇钱途(厦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上海申衡商贸有限公司、公司、第
三人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2019年12月27日,公司披露了本案一审判决结果,详见《亿阳信通关于涉诉
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22)。
    近日,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2民初815号《民事
裁定书》,该裁定书对公司上述已披露的(2017)闽02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
中判决结果的第2项“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上海申衡商贸有限公司债务
的二分之一向汇钱途(厦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二分之
一”前遗漏“不能清偿”予以补正,更正为:“二、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
述上海申衡商贸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二分之一向汇钱途(厦门)商业保理有
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前述已披露的其他内容不变


    二、上海信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诉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邓伟,
第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诉讼情况概述:
    2017年12月,公司曾收到上海信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
信御)的起诉状,并于2017年12月8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及诉讼的公告》(公
告编号:临2017-066);此后,公司又收到上海信御的撤回起诉文件和再次起
诉的民事起诉状,并于2019年5月6日披露了其重新起诉事项的相关公告(公告编
号:临2019-046)。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由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1日
作出(2019)黑01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亿阳集团”)的破产重整申请,上海信御变更诉讼请求为:
    1、确认上海信御对亿阳集团享有如下债权: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截
至2019年3月21日的利息人民币51.33万元,逾期利息人民币597.33万元,复利15.33
万元,律师费人民币62万元,保全担保费1.59万元;
    2、公司对亿阳集团的上述债务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3、邓伟对亿阳集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诉讼费、保全费均由亿阳集团、公司和邓伟承担。
    审理中,上海信御撤回要求确认其对亿阳集团享有复利15.33万元的债权。
    (二)一审判决的主要结论:
    日前,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22386号《民
事判决书》,主要判决结论如下:
    1、确认上海信御对亿阳集团享有下列债权: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利
息51.33万元,逾期利息597.33万元,律师费62万元;
    2、邓伟对亿阳集团应付上海信御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51.33万元、逾期
利息597.33万元、律师费62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邓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
在清偿范围内依法向亿阳集团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或者要求转付上海信御在
破产程序中应得清偿部分;
    3、公司为亿阳集团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向上海信御承担50%的
赔偿责任;
    4、驳回上海信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民人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17.90万元,由上海信御负担3,730元,其余金
额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三)特别说明:
    1、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将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
    2、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该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
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将会同经办律师积极做好本案上诉工作,尽快解决上述诉讼事项,
尽最大努力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公司正在积极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将
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
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