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水股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业务授权机制2016-10-29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运用业务授权机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促进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投资
操作的规范化,降低资金运用风险,提高投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产配置管理
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
规定,特制定本授权机制。
第二条 本授权机制普遍适用于公司投资管理业务,投资范围包括
保监会允许的各类资金运用业务及投资管理活动。此授权机制规定的
授权审批权限在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之内。
第三条 本授权机制的所有资金运用行为均在公司资产战略配置
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下展开,超出或改变计划需向董事会投资决
策委员会呈报理由,单独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资金运用业务实行集中管理、分级负责、权责对等的
权限管理原则,各级审批主体应在公司董事会及其下设投资决策委员
会批准的各类资产配置额度和比例范围内,按照相应权限履行审批职
责。
第五条 公司投资审批权限主体自上而下分别为股东大会、董事会
及其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资产管理部门等。
第六条 董事会可根据需要适时调整或取消各级审批主体的权限。
第七条 投资审批权限的下达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出现特殊情况
需要调整或取消权限时也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八条 公司所有投资活动均实行逐单逐级进行审批或报备。
第九条 公司所有投资活动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要求,
且选择的投资渠道所需成本或所获收益必须符合公司经济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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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
第十条 公司所有投资活动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及保监会相关规定。
第二章 投资决策授权表
投资决策授权表 单位:亿元
投资项目 最终决策机构
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公司上季末总资产 5% 股东大会
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公司上季末总资产 5%
董事会
且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公司上季末总资产 4%
固定收益类资产
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公司上季末总资产 4%
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
且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公司上季末总资产 3%
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公司上季末总资产 3% 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
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公司上季末总资产 5% 股东大会
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公司上季末总资产 5%
董事会
且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公司上季末总资产 4%
权益类资产
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公司上季末总资产 4%
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
且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公司上季末总资产 3%
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公司上季末总资产 3% 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
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公司上季末总资产 5% 股东大会
不动产及不 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公司上季末总资产 5%
董事会
动产投资管 且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公司上季末总资产 4%
理机构发行 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公司上季末总资产 4%
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
的产品 且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公司上季末总资产 3%
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公司上季末总资产 3% 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
不动产
类资产
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公司上季末总资产 5% 股东大会
基础设施债 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公司上季末总资产 5%
董事会
权投资计划、 且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公司上季末总资产 4%
不动产债权 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公司上季末总资产 4%
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
计划 且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公司上季末总资产 3%
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公司上季末总资产 3%
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
且单个项目投资金额>20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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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
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公司上季末总资产 5% 股东大会
财产品、集合
资金信托计 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公司上季末总资产 5%
董事会
划、专项资管 且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公司上季末总资产 4%
计划、信贷资 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公司上季末总资产 4%
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
产支持证券、 且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公司上季末总资产 3%
保险公司项
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公司上季末总资产 3%
目资产支持 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
其他金 且单个项目投资金额>10 亿元
计划
融资产
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公司上季末总资产 5% 股东大会
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公司上季末总资产 5%
董事会
其他金融创 且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公司上季末总资产 4%
新类产品 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公司上季末总资产 4%
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
且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公司上季末总资产 3%
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公司上季末总资产 3%
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
且单个项目投资金额>5 亿元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当投资业务涉及控股股东需要信息披露,公司将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本授权机制所指的投资权限均为人民币金额。
第十三条 下级权限主体向上级权限主体申请资金运用业务项目
审批应尽量提前,一般不应少于 2 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凡在本授权机制中列明的投资决策权限,如发生与公
司章程相抵触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五条 本授权机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
修订。
第十六条 本授权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规定与本授权机
制不一致的,以本授权机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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