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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水股份: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17-04-20  

						  证券代码:600291          证券简称:西水股份    公告编号:2017- 016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5月1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 年 5 月 10 日 10 点 00 分
   召开地点:包头市凯宾酒店四楼会议室(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自由路与文化
   路交叉口东 200 米路南)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17 年 5 月 10 日
                          至 2017 年 5 月 10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
   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A 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       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       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
4       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5       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6       公司 2016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
7       关于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次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相关公告详见 2017 年 4 月 20 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

       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

       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

       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

       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

       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

       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

       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股份类别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权登记日
         A股            600291      西水股份          2017/5/2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符合出席条件的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本人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等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须持书面授权委托书、本人
及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委托人持股凭证等进行登记。
      2、符合出席会议条件的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法人营业
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持股凭证等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有书面委托书、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持股凭证等进行登记。
      3、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股东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
法人股东登记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4、异地股东可以采用书面信函或传真办理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5、登记时间:2017 年 5 月 8 日
    上午:9:00—11:00
    下午:2:00—5:00
      6、登记地址及相关联系方式
      地址: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滨河区世景苑西 4-21 号
      联系人:苏宏伟
      联系电话:0473-6953126
      传真:0473-6953126
      邮编:016000


六、     其他事项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2、与会股东及代表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20 日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 2017 年 5 月 10 日
召开的贵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1     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4     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     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      公司 2016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7      关于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和内控
         审计机构的议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
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
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