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水股份: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持续督导报告2017-05-0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持续督导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一七年五月
释 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西水股份、上
指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市公司
正元投资 指 正元投资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天安保险股份
天安财险、标的公司 指
有限公司
西水股份拟向银炬实业、绵世方达、德新景、中
江信托、湖北聚隆、武汉泰立、上海浦高、陆家
标的资产 指
嘴集团、浦东土控、SBI 收购的合计 26.96%的天
安财险股权
银炬实业 指 上海银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绵世方达 指 北京绵世方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德新景 指 深圳市德新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江西国际信
中江信托 指
托股份有限公司
陆家嘴集团 指 上海陆家嘴(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聚隆 指 湖北聚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土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为上
浦东土控 指
海浦东土地发展(控股)公司
武汉泰立 指 武汉泰立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浦高 指 上海浦高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SBI 指 日本 SBI 控股株式会社(SBI Holdings,Inc.)
银炬实业、绵世方达、德新景、中江信托、湖北
交易对方 指 聚隆、武汉泰立、上海浦高、陆家嘴集团、浦东
土控、SBI
西水股份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
银炬实业、绵世方达、德新景、中江信托、湖北
本次重组、本次重大 聚隆、武汉泰立、上海浦高、陆家嘴集团、浦东
指
资产重组、本次交易 土控、SBI 等持有的天安财险合计 26.96%股权,
同时向包括正元投资在内的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
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西水股份与银炬实业、绵世方达、德新景、中江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指 信托、湖北聚隆、武汉泰立、上海浦高、陆家嘴
协议
集团、浦东土控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指 西水股份与 SBI 签署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协议
西水股份与正元投资签署的《附条件生效股份认
股份认购协议 指
购合同》
天安财险股份认购 西水股份与天安财险签署的《天安财产保险股份
指
协议 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
西水股份与银炬实业、绵世方达、中江信托签署
补充协议 指
的《授权协议书之补充协议》
广发证券、独立财务
顾问、本独立财务顾 指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问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西水创业股
本报告、本持续督导
指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报告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持续督导报告》
山东和信 指 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 年修
《重组办法》 指
订)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 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声 明
广发证券接受西水股份的委托,担任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和《上市规则》等法律规范的有关规
定,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
本独立财务顾问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结合西水股份定期报告,出具了西水股份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的持续督导报告。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所出具持续督导报告的依据
是西水股份等本次交易涉及的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资料,上述资料提供方已向本独
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虚
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本持续督导报告不构成对西水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持续督导
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
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持续督导报
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西水股份董事会发布的相关评估报告、
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年度/半年度报告等文件。
目 录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 6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 8
三、盈利预测的实现情况 ........................................................................................... 9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 9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 10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 10
本独立财务顾问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独立财务顾问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结合西
水股份定期报告,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出具持续督导报告如下: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西水股份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天安财险 26.96%的股
权,同时向包括正元投资在内的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
套资金。本次交易包括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两
部分。
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天安财险股权
西水股份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天安财险 26.96%的股
权。其中,西水股份拟向银炬实业、绵世方达、德新景、中江信托、湖北聚隆、
武汉泰立、上海浦高、陆家嘴集团、浦东土控等天安财险股东以发行股份的方式
购买其持有的天安财险 26.44%股权,向 SBI 以现金方式购买其持有的天安财险
0.52%股权。
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西水股份拟向包括正元投资在内的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
募集配套资金,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6,907,216,823.34 元,且不超过拟购买资产
交易价格的 100%,本次募集的配套资金将用于向天安财险增资、支付交易对价
和中介机构费用。
正元投资承诺按照与其他发行对象相同的认购价格认购,认购金额不低于
13 亿元且不低于西水股份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 20%。为进一步保证上市公
司控制权的稳定,正元投资补充承诺,拟认购金额不低于 27 亿元且不低于本次
交易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 40%。
西水股份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与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互
为前提,共同构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中任何一项未能成
功实施,则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自始不生效。
本次交易完成后,西水股份将持有天安财险 50.87%股权。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1、本次交易的对方已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方案;
2、本次交易已经天安财险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已经西水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4、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已经相关国资部门核准;
5、本次交易已经西水股份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本次交易已获得中国保监会原则性批复;
7、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核准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绵世方
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2922 号),核准西水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事项;
8、天安财险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对公司章程的修订;
9、中国保监会已批准西水股份收购天安财险股权并增资天安财险以及天安
财险公司章程变更事宜。
(三)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1、标的资产的过户实施情况
(1)标的资产的过户情况
2016 年 2 月 1 日,天安财险依法就本次交易购买的标的资产的过户事宜履
行了工商登记变更(备案)手续,取得了上海市工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天安财险本次工商登记变更(备案)完成后,西水股份持有天安财险 50.87%
股权。
(2)验资情况
2016年2月2日,山东和信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和信验字(2016)第00019号《验资报告》,经其审验认为:截至2016年2月2日,
西水股份采用发行股份购买相关资产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423,642,196股,其中:新增股本423,642,196元,资本公积6,350,396,580.50元。
2、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情况
2015年12月29日,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的认购资金到账情况已经天健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5〕7-169号”验资报
告。截至2015年12月29日,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在广发证券于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一支行开立的账号为3602000129200257965的人民币申购资
金缴款专户内缴存的申购款(含认购保证金)共计人民币柒拾壹亿零柒佰贰拾壹
万陆仟捌佰零肆元肆角(¥7,107,216,804.40)。
2015年12月30日,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和信验资
(2015)第000124号”验资报告。截至2015年12月30日止,西水股份采用非公开
发售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85,422,182股,每股面值1.00元,
每股实际发行价格为24.2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907,216,804.40元,扣除各项
发行费用86,720,906.4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820,495,897.96元。其中:新
增股本285,422,182元,资本公积6,535,073,715.96元。西水股份此次新增注册资本
已全部到位,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669,422,182.00元。
3、新增股份登记事宜的办理状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16年2月4日出具的《证券
变更登记证明》,西水股份已办理完毕本次交易的新增股份登记申请。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目标资产的交割与过户
手续,以及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相关程序均依法实施完成。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协议》、《股份认购协议》、《天安财险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等。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对方出具了《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
诺函》、《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等承诺。上述承诺的主要内容已在《内蒙古
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报告书》中披露。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交易各方未出现违反
协议约定的情形,相关承诺人已履行或正在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承诺,未出现
违背承诺事项。
三、盈利预测的实现情况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以及交易各方达成的协议,交易对方未对标的资产的业绩
作出承诺。因此,本次交易不存在盈利预测和盈利承诺事项。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存在盈利预测和盈利承诺事项。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2016 年 2 月,公司实施完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持有天安财险 50.87%股权。
2016 年 3 月,为进一步支持天安财险业务发展,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包头
市岩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分别与重庆斯莫尔商贸有限公司、包
头市盛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天津阡轩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设立深圳前海恒锦宇盛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金奥凯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
前海国亚创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三家有限合伙企业,合计认购天安财险
新增发的 2,662,786,389 股股份,认购股份的总价为 6,896,616,747.51 元,占天安
财险增资完成后股本总额的 14.99%。交易完成后,公司直接持有天安财险 35.88%
的股权,通过上述三家有限合伙企业控制天安财险 14.99%的股权,合计持有和
控制天安财险 50.87%的股权。
2016 年,公司的业务主要集中在天安财险。子公司包头市西水水泥有限责
任公司停产,业务处于停顿阶段。包头市岩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裕达昌盛
投资有限公司积极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包头市岩华贸易有限公司积极开展贸
易业务。
2016 年天安财险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快速增长,偿付能力充足。天安财险
总资产从 2015 年末的 1,695.36 亿元快速增长到 2016 年末的 3,027.38 亿元;净资
产从 2015 年末的 126.98 亿元增长到 2016 年末的 319.79 亿元。
2016 年度,上市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3,060,366.05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52.79%,主要原因是天安财险保险业务较上年有所增长,投资资产增加,投资收
益也相应增加;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599.57 万元,较上年下降
79.76%,主要原因是母公司上年出售所持兴业银行股票而本年未出售兴业银行股
票所致。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通过本次重组,上市公司调整了产业结构,
推进了业务转型,提高了对天安财险的持股比例,有利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
长远发展。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2016年,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继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提高企业规范运作水平。
2016 年 4 月 5 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关于对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纪律处分决定书[2016]20 号),因公司在信
息披露等方面违反了《上市规则》、《重组办法》等有关规定,经上交所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上市规则》第 17.2 条、第 17.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对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刘建良、董事
兼董事会秘书苏宏伟予以通报批评。
针对该事项,公司将举一反三,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规
定,加强学习和管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基本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
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将继续加强学习和管理,提高公司治理水
平,为公司持续、健康、稳步发展夯实基础。
2015年9月15日,经西水股份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增补宋伟为
公司董事。除此之外,自2015年8月26日(西水股份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董
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报告出具日,西水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更换情况。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各方按照协议或承诺履行或继续
履行各方责任和义务。截止本报告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实际实施的方案与公布
的方案无重大差异,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发现上市公司及承诺人存在可能影响履
行承诺的其它重大事项,交易各方将继续按照重组方案履行各方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