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水股份:独立董事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2017-12-26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内蒙古
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水股份”)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客观公
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西水股份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1、公司本次转让持有的包头市西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包头西
水”)100%的股权, 转让价格是以包头西水截至 2017 年 10 月 31 日经审计评估
的净资产为基础,参考其经营现状、后续发展潜力以及过渡期损益等因素,通过
双方协商确定的。该转让股权事宜符合公司业务发展战略规划与布局,有利于公
司提高管理效率,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经营成本。
2、公司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转让全资子公司包头西水股权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转让全资子公
司股权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代瑞萍 赵晓光 王红英
2017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