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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水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04-30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

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质量,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

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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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委员,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为战略委员会的日常

工作机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 1-2 人。

投资评审小组成员可以是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中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

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

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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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

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

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

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

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委员一人主持。因紧急情况需召开临时会议时,在保证

战略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的前提下,会议召开的通知可

不受前款的限制。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

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以列席战略委员会会

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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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专人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未经公司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实行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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