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水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04-30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以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
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
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总裁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
独立董事。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
司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
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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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
规定补选委员,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为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专门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材料及被考评人
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
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
其他事项。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
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通过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
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小组负责做好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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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核系统中涉及指标的
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
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
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
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有关程序,对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
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一人主持。因紧急情况需召开临时会议时,在
保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 委员出席的前提下,会议召
开的通知可不受前款的限制。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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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
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
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
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专人保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未经公司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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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实行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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