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水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04-30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
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
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
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
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
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
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1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须
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规则规定予以补选。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小组,为审计委员会的
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
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
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九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
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
知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
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
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2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
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
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
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
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高级管理人员参加的与
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
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
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监察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监察审计部提交
3
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
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
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
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
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
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包括以
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
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
改。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财务部、监察审计部及
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4
(二)协调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
作的配合。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
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
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
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
案。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计工作小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小组提供的报告
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聘请及更换;
5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经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
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
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对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
作进行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
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召
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
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审
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
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
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
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
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
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
6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须
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
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审计工作小组成员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
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
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
系,须予以回避。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
规定。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专人保
存。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
义务,未经公司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
7
第三十五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
的构成、专业背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
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
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
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
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
理由。
第三十九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
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实行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