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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水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30  

						证券简称:西水股份           证券代码:600291             编号:临 2019-016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7 年以来,财政部陆续修订了部分企业会计准则,主要包括:
    1、《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
    3、《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
    4、《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5、 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8]15
号)。
    6、《关于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
    本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根据上述会计准
则要求对本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一)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财政部于 2018 年 9 月 5 日发布了《关于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
关问题的解读》(以下简称《解读》)。《解读》规定: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
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
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企业实际收
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均作为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列报。
    本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等相关规定,对此
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2018/2017 年度比较财务报表已重新表述。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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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损益项目的影响为增加“其他收益”5,847,168.94
元,减少“其他业务收入”5,847,168.94 元;对 2017 年度合并现金流量表无影
响。对 2017 年度母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二)新金融工具准则
    2017 年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 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
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四项会计准则(以下简
称“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 “新准则”)。
    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保留但简化了金融资产的混合计量模型,并确定了三个
主要的计量类别 :(1) 摊余成本 ;(2)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
收益 ;(3)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企业需考虑自身业务模式,
以及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特征进行上述分类。权益类的投资需按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但在初始确认时可选择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
他综合收益(处置时的利得或损失不能回转到损益,但分红计入损益),且该选
择不可撤销。新准则下的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取代在原准则中使用的已发生减值
模型。对于金融负债,除了指定为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 期损益的负
债需将因自身信贷风险变化导致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中外,分类和计量无其
他变动。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提出了更加基于原则导向的套期有效性理念,套期
会计的文档仍然需要,但与原准则要求的有所不同。
    上述准则修订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进行会计政策变更,自 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
计报表披露。根据新准则的衔接规定,企业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首日执行新准
则与原准则的差异调整计入期初未分配利润或其他综合收益。上述调整使本公司
2019 年期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较 2018 年末减少 0.81%。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的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及
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更加客观、
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


                                   2
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
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有利于客
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
    四、报备文件
    1、西水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西水股份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西水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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