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水股份:西水股份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2021-04-30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水股份”)聘请中
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亚太”)为公司 2020 年
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中审亚太对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21)010194 号】。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无法表示意见审计
报告涉及事项出具专项说明如下:
一、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西水股份重要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
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接管。截至审计报
告日,我们无法对天安财险实施任何审计程序,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因此我们无法判断西水股份 2020 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真实
性、公允性及完整性。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
见》第七条的规定,当存在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
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
见。另根据第十条规定,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
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
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
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重要性水平
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21 号--重要性》,以西水股份 2020 年
度合并营业收入的 0.5%计算合并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金额为 1.06 亿元。
(二)广泛性说明
天安财险 2020 年度 1-6 月份营业收入 27.04 亿元;营业成本 673.60 亿元;
营业利润-646.56 亿元,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该金额进行确
认。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2019 年 2 月 20 日修订)规定,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具
有广泛性的情形包括下列方面(一)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
产生影响;(二)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但这些
要素、账户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三)当与披露相关时,
产生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上述事项属于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
表至关重要,考虑上述事项的量化影响后,我们评估其影响具有广泛性,因此发
表无法表示意见。
(三)会计师事务所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具体影响
对审计报告中“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段落所述事项,我们无法实施必
要的审计程序,无法获取相应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目前无法判断西水股份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和 2020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可能影响金额。
(四)会计师事务所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事项中是否存在重大错报
依据我们目前已经获得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定西水股份 2020 年度财务
报表是否存在重大错报。
二、公司董事会对非标准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以及拟采取的措施
中审亚太对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对于
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我们尊重其独立判断。
在年报审计过程中,公司管理层会同会计师事务所已通过微信、电话、现场
会议及书面沟通函等多种方式和天安财险以及相关部门进行了必要的沟通,但由
于天安财险被中国银保监会实施接管,公司已失去对其的控制权,截至目前天安
财险仍在进行清产核资中,中审亚太无法就其上半年的财务报表进行专项审计,
审计范围受限,根据相关审计准则的要求,对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针对上述导致会计师形成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事项,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公
司及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将全面配合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
调天安财险 2020 年上半年财务报告审计事项,将继续与相关部门保持积极沟通,
随着天安财险接管工作以及清产核资工作的推进,尽最大努力采取各种切实有效
方法和措施,消除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影响,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