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函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股票在 2021 年 6 月 28 日、6 月 29 日、6 月 30 日连 续三个交易日触及涨幅限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属 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经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本公司作为你公司的控股股东,确认截止目前不存在影响你 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 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正在筹划涉及你公司的并购重组、 股份发行、债务重组、收购、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 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 者等重大事项。 本公司在你公司前述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你公司股票。 特此函复。 正元投资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