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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标准股份: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09-10-12  

						陕西金吉律师事务所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含光南路261 号

    鹏豪大厦A 座21 层

    中国.西安1

    陕西金吉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陕西金吉律师事务所接受西安标准

    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庆茂律师出

    席公司2009 年10 月11 日召开的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仅

    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

    阅的相关文件、资料,听取了贵公司就有关事实所作的说明。贵公司

    已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

    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

    本所披露。

    现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已于2009 年9 月26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2

    券报》上公告。本次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 年10 月11

    日如期召开。其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案与公告一致。

    经律师审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共3 人,代表股份163,594,91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28%。股东代

    表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出席和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经本律师审查,出席和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的主体资

    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新的提

    案。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以下议案:

    1.公司出售所持西安兄弟标准工业有限公司40%股权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所审议议案逐项进行

    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各项议案均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全数通

    过。3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本律师审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

    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陕西金吉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庆茂

    二○○九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