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股份: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09-10-12
陕西金吉律师事务所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含光南路261 号
鹏豪大厦A 座21 层
中国.西安1
陕西金吉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陕西金吉律师事务所接受西安标准
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庆茂律师出
席公司2009 年10 月11 日召开的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仅
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
阅的相关文件、资料,听取了贵公司就有关事实所作的说明。贵公司
已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
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
本所披露。
现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已于2009 年9 月26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2
券报》上公告。本次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 年10 月11
日如期召开。其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案与公告一致。
经律师审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共3 人,代表股份163,594,91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28%。股东代
表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出席和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经本律师审查,出席和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的主体资
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新的提
案。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以下议案:
1.公司出售所持西安兄弟标准工业有限公司40%股权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所审议议案逐项进行
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各项议案均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全数通
过。3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本律师审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
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陕西金吉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庆茂
二○○九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