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股份:2009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0-05-21
陕西金吉律师事务所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含光南路261 号
鹏豪大厦A 座21 层
中国.西安陕西金吉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陕西金吉律师事务所接受西安标准
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庆茂、韩力
律师出席公司2010 年5 月21 日召开的2009 年度股东大会。并仅就
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
程序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
阅的相关文件、资料,听取了贵公司就有关事实所作的说明。贵公司
已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
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
本所披露。
现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已于2010 年4 月30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告。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2010 年5 月21 日9 时如期在西
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广晖先生主持。
其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案与公告一致。
经律师审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共2 人,代表股份163,589,41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28%。
参会股东代表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
委托书。
出席和列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经本律师审查,出席和列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的主体资
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以下议案:
1.公司2009 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163,589,41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2.公司2009 年度董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163,589,41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3.公司2009 年度监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163,589,41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4.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及年度财务报表
(1)《关于公司2009 年年度财务审计情况的报告》
(2)《关于公司2009 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关于公司2009 年年度财务报表》
表决结果:163,589,41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5.公司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及公司2010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表决结果:163,589,41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6.公司200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报告
表决结果:163,589,41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7.公司聘请西安希格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0 年审
计机构
表决结果:163,589,41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8.《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外部监事
薪酬和津贴制度》表决结果:163,589,41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9.《公司基本会计政策》
表决结果: 163,589,41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所审议议案逐项进行了表
决。由律师、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
签名。
经本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大会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陕西金吉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庆茂
律师:韩 力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