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1年11月)2011-11-25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版)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2011]3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
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
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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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或中国证监会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制度及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
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司披露
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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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
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的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
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登记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
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
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
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
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
方式、内容等信息。其中,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
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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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后 5 个交易日内,按照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的要求,
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陕西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
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帐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
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子公司的主要
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交易对
方、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
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
情况。
第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
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
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
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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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
务。公司应当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
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监管部门规定的窗口期内,不得买
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
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
责任人并追究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
经济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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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
果报送陕西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
网站进行公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
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若与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法律、
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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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知悉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所处
序号 内幕知情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时间 地点 方式 阶段
注2 注3 注4 注5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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