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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标准股份: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2012年4月)2012-04-26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行为,

便于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1 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或其认可

的其他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可以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

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的权利

义务。

                    第二章 股东大会适用网络投票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一)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以超过当次募集资金金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公司债务;

    (六)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七)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

    (八)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

                      第三章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
    第五条 公司在刊登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同时向信息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申请,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填报股东大会预告信息。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包括网络投票时间、

股权登记日、投票操作流程、审议事项等内容。

    第六条 出现股东大会延期情形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发布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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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说明延期的具体原因及延期后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

    第七条 出现股东大会取消提案情形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发

布通知,说明取消的具体原因及提案取消后股东大会拟审议的事项,并重新编制网络投票操

作流程,对取消的提案保留其对应的编号,提案名称相应改为“提案取消”。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三个交易日以前,向信息公司报送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全部股东数据。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该基金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两

个工作日内向信息公司报送用于投票的股东账户。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可以按照公司股东大会通知披露的网络投票时间、投票操作流程,直接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表决。

                     第四章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股东大会应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内召开,网络投票在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进行。

    第十条 参加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应当按照交易所《实施细则》中关于参加网络

投票操作流程的规定进行具体投票操作。

    第十一条 参加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

或弃权意见。证券公司按照所征集的融资融券投资者的投票意见,通过证券公司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应当根据融资融券投资者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意见进行分拆投票,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 9:30-15:0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参加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应当根据其委托人对同一议案

的不同意见进行分拆投票。

                   第五章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与查询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

式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

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三条 统计表决结果时,对单项议案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包含该议案的议案组的表

决申报,对议案组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全部议案的表决申报。

    第十四条 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

未表决或不符合交易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第十五条 公司在对股东大会表决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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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进行公告。公司可以委托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束后第二天,股东可通过信息公司网站并按该网站规定

的方法查询自己的有效投票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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