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股份:201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2-05-11
陕西金吉律师事务所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含光南路 261 号
鹏豪大厦 A 座 21 层
中国.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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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金吉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金吉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西安标准工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根据目前适用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下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
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且已获得公司的保证。公司
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
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
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按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
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有关监管机构予以审核
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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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
议过程。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19 日召开五届六次董事会,决定于 2011
年 5 月 11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2、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21 日在 http://www.sse.com.cn 网站和《上
海证券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及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有关
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了公司股东,公司发出的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2、召开时间:2012 年 5 月 11 日,上午 9:00。
3、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西安市太白南路 335 号西安标准
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广晖先
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司
《会议通知》公告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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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 2 人,代
表股份数为 163,589,413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28%。股东代
表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现场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查验,在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
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规
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
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63,589,4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2、审议《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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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63,589,4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3、审议《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
要》。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63,589,4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4、审议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及年度财务报
表。
(1)《公司 2011 年年度财务审计情况的报告》;
(2)《公司 2011 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 《公司 2011 年年度财务报表》。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63,589,4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5、审议《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财务预算执行
情况及 2012 年财务预算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63,589,4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6、审议《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63,589,4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7、审议《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聘请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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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为公司 2012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63,589,4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8、审议朱寅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63,589,4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9、审议《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63,589,4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全部获得通过。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陕西金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签字): 张庆茂
贾人民
负责人(签字): 张庆茂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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