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股份: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2-08-24
陕西金吉律师事务所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含光南路 261 号
鹏豪大厦 A 座 21 层
中国.西安
1
陕西金吉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金吉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西安标准工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委派张庆茂和贾人民律师出席
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根据目前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西
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议事规则”)
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
召集人资格、会议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
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且已获得公司的保证。公司
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
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
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按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
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有关监管机构予以审核
2
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会议过程。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公司于 2012 年 8 月 6 日召开五届九次董事会,决定于 2012
年 8 月 24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2、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8 月 7 日在 http://www.sse.com.cn
网站和《上海证券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并刊登了《西安标准工业
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3、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公告中已经列明了有关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表
决方式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位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现场投票方式。
3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2 年 8 月 24 日 9:00 在西安市
太白南路 335 号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广晖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163,018,6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11%。参会股
东均为 2012 年 8 月 1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
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3、公司部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法
律顾问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4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条款的议案》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未有修改和变更,亦
没有新的议案提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公布了现场投
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163,018,6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11%。
4、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特别决议表决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
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63,008,7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议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
决议合法、有效。
陕西金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