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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标准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12年8月)2012-08-24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战略管理在公司发展中的主导地位,增强决策的规

范性和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质量和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公司中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另设副组长 2 名。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实施与评估小组,组长由董事会聘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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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

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

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

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

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战略管理、实施、评估程序
   第十三条 战略实施与评估小组负责公司战略、职能策略和规划制定的组织工作。

    (一)由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指派研究课题;

    (二)由战略实施与评估小组根据环境变化、公司发展需要提出课题,经战略委员会主

任委员审批后进行。

    (三)由战略实施与评估小组根据战略实施情况,提出战略滚动课题,经战略委员会主

任委员审批后进行。

       第十四条 战略实施与评估小组负责战略实施的跟踪与评估。

    (一)定期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战略实施评估报告;

    (二)对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或短期规划与公司战略的匹配性进行检查、指导。

    (三) 负责战略实施计划的分解,并对公司各部门、各业务单元战略执行过程进行协

调、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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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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