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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标准股份:董事会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2012年8月)2012-08-24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充分发挥预算 规划、协调、激励及监管的作用,

保证公司战略和发展计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预算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预算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确定公司预算编制的总原则,组织编制、审议和修改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和年度预算,对

公司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核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预算管理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 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四条 预算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

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五条 预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预算管理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公司财务管理部

担负预案管理委员会办公 室的职责,组织和管理预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预算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议有关预算管理的政策、规定、制度等相关文件;

    (二)负责将战略规划分解为战略计划,确定年度预算目标;

    (三)提出公司预算编制方针和编制基本要求;

    (四)组织召开公司全面预算管理例会,对预算管理办公室提交的各单位预算草案和公

司整体预算草案提出质询, 并就必要的修改与调整提出建议;

    (五)审议、确定特别重大的预算调整项目;

    (六)审议、评价预算执行情况;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预算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预算管理办公室负责做好预算管理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经汇总的公司初步预算报告;

       (三)公司预算部门及相关部门提出的建议事项;

       (四)比较与分析实际执行结果与预算的差异情况公司;

       (五)公司重大投资事项的预算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九条 预算管理委员会会议对负责预算管理办公室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预算工作部分;

       (二)公司年度经营目标预算;

   (三)公司预算与实际执行情况的差异分析;

   (四)根据情况和环境变化,提出公司预算修正建议;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临时会议由预

算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

开。

       第十三条 预算管理办公室成员可列席预算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预算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十五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

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