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股份: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3-09-06
陕西金吉律师事务所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含光南路 261 号
鹏豪大厦 A 座 21 层
中国.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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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金吉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西安标
准工业股份有限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西
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
则”》。陕西金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聘出席西安标
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规则》、《公司
章程》、《议事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
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3 年 9 月 6 日召开的
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
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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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规则》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
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且已获得公司的保证。公司
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
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
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会议过程。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公司于 2013 年 8 月 16 日召开第五届第十四次董事会,决定
于 2013 年 9 月 6 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2 、 公 司 于 2013 年 8 月 17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公告形式
刊登了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及地点、出席对象、会
议议案事项、会议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有关事项。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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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
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2、召开时间:2013 年 9 月 6 日,上午 9:00。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西安市太白南路 335 号西安
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李广晖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确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和
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会议内容与公司《会议通知》公告内容一
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以及召开程
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 2 人,均
为截止 2013 年 8 月 29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股份数为 163,589,413 股,
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28%。股东代表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
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出席或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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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本所律
师确认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为:公司向西安标准欧洲有限公司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
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的
《会议通知》的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公
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
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提供网络投票,采取现场投票
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
结束后,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投
票和监票,并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统计。经表决,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通过。
会议主持人当场逐项宣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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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及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表决结果由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签名。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
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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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陕西金金吉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标准工业股
份有限公司 2013 年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陕西金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张庆茂
经办律师(签字):张庆茂 贾人民
二○一三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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