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股份: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3-12-19
陕西金吉律师事务所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含光南路 261 号
鹏豪大厦 A 座 21 层
中国.西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陕西金吉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金吉律师事务所接受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以及《西安标准工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其提供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
件、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理解而出具的,并且仅依赖于本意见书
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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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3 年 12 月 18 日召开的股东大会的必
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过
程。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议案是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12
月 2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
2 、 公 司 于 2013 年 12 月 3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公告形式
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
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及地点、出席对象、会议议
案事项、会议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有关事项。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
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
2、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2013 年 12 月 18 日,上午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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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西安市太白南路 335 号西安标准工业
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4、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广晖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
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会议内容与公司《会议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以及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 1 人,均为截
止 2013 年 12 月 11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股份数为 163,007,430 股,
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11%。股东代表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
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3、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出席
与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西安土门地区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有偿征收公司国有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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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
的《会议通知》公告的内容相符,无新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
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提供网络投票,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
决。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
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并将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统计,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通
过。监票人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同意 163,007,430 股,占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及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表决结果由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
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签名。
经现场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
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则》法律法
规等有关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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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陕西金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 张庆茂
经办律师(签字):张庆茂、贾人民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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