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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标准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4-01-17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明确公司内部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

保密责任,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

要求或公司董事会主动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规定时间

内、规定媒体上、规定网站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

    (一)认真履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披露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内容合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实施的有效性;

    (三)公司保证所有股东、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披露信息的机会,

努力为不同投资者提供经济、便捷的方式来获得信息;

    (四)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

    (五)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六)坚持自愿性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将主动、及

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

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七)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经审核后

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八)公司保证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亦不得利用内幕消息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不得利用内幕消息牟取利益或将内幕消

息泄露给他人。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管理。本制度的实施由董事会统一负责。董事

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对所提供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并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对工作中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

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

作。

       公司证券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联系投

资者、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过的资料等日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管理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对公司证券部的信息披露工作负有配合

义务,保证所提供的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履行保密义

务。

       第五条 《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指定报刊披露的

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公司在其他公共传

媒披露的信息不先于指定报刊,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2、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5、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6、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管理和责任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管理,并负责实施。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公

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
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

责任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

指定联络人,负责信息的具体收集、整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在发生《上

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或重大信息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由本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

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二)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上述(一)关联人第 1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

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相关联的自然人。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及时、准确、完整地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资料和

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

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本制度所称“最小的范围”是指根据特定工作的需要而必须知晓,如不知晓将使该特定工

作无法按时全面完成,并会给公司带来损失的信息知晓人员的范围。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工作职责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及时将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

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及时予以

披露。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在年度报告中

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应及时将监事会的重大信息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及时予以披露。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应保证所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

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

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

秘书,并及时予以披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所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

在信息未公开披露前承诺履行保密义务。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

司董事会秘书,保证所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在信息未公开披露前承诺履行

保密义务。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证券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

    (六)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

监督机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

范的有效实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中的一般要求:

    (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收

集齐全,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二)如信息披露出现错误、遗漏或疑义的,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作出修

改并公告。

    (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和股东履行的承诺事项。如未完成承诺的,公司董

事会要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

    (四)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资产、出售资产、进行关联交易、发生重大事件情况时,

要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在上述情况或事件尚未披露前,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

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须立即披露。

    (五)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的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1、拟披露的信息未泄露;

    2、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已书面承诺保密;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2

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

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六)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

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损害公

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七)公司按规定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须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由证券部负责

使用和管理,并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保证对外咨询电话和传真联系通畅。

    第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内容应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年度报告的通知要求。

    公司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内容应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

《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半年度报告的通知要求。

       公司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

       (三)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条 季度报告内容应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3 号

《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季度报告的通知要求。

       公司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

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拟在下一报告期申请再融资事宜的需

要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达到 50%以上的变动以及实现

扭亏为盈,应及时发布业绩预告,时间最迟不得晚于定期报告所披露期间结束后的一个月内。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

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出现异常波

动的,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具体披露时间应当与证券交易所预约,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时间

披露;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间的,公司应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

请,说明理由并确定新的披露时间,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方可变更,披露时间的变更最多不

超过一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一)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

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在公司指定的

网站和报纸上披露。

   (二)董事会决议涉及上市规则第九章应当披露的交易、第十章关联交易、第十一章其
他重大事项等重大事项时,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三)公司召开监事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监事

会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公司指定的网站和报纸上披露。

   (四)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五)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

意见书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经同意后在公司指定的网站和报纸上披露。

   (六)股东大会通知后,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时,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

易日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当在通知中说明延

期后的召开日期。

   (七)股东大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布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临时提案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下列交易,且交易金额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应

在交易发生两个工作日内,在公司指定的网站和报纸上披露该交易。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七条 上述交易事项应当披露的标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八条 交易标准指标的计算方法依照《上市规则》的规定进行计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关联交易,且交易金额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时,

应在交易发生两个工作日内,在公司指定的网站和报纸上披露该交易。

    (一)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 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条 上述关联交易应当披露的标准: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三)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关联交易标准指标的计算方法依照《上市规则》的规定进行计算。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事项发生两日内披露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并及时披露该事项的重大进

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在董事会形成决议后两日内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票交易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或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

的,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时,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确认是否存在影响公

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回函,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

按照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标准,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

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

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应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

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按照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标准,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

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公司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五)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
或者发生变动;

   (七)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

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八)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九)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二)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

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

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回购股份预案所包含的事项依照《上市规则》

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披露:

   (一)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

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 10%的;

   (三)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的;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或者涉及合并、分立等情

况;

   (五)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少于 3000 万元的;

   (六)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公司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

信用评级结果的;

   (七)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中国证券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及公司的权益变动或收购的,
公司应当在知悉前述权益变动或收购后,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

                             第四章      信息提供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如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有关信息:

    (一)当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

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二)当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

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件或重大

信息时,第一责任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并进

行相关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应当在发生与公司有关的涉

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及时通知公司。

    第四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应严格执行下列程序:

    (一)证券部以书面文件形式对编制定期报告进行分工,明确责任和要求及上报时间。

    (二)各职能部门负责提供相关资料,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完成编制工作,各部部长对

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证券部负责汇总定期报告,并落实有关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报告。

    (五)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由董事长签署;

    (七)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

    第四十六条 临时报告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各部门信息报告责任人将本部门的信息整理形成文

字稿件,并收集整理相关备查文件资料;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长签发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五)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

    第四十七条 涉及《上市规则》中关于出售、收购资产;关联交易;重大事项;公司的

合并、分立等方面的临时报告,由证券部组织起草文稿,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或

其授权人),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八条 涉及《上市规则》中关于股票异常波动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并报送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由董事会秘书报送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并递

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

    第五十条 公司在各类媒体(含互联网等)上发布信息时,应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并

报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未履行审核程序的,不得擅自发布。

    第五十一条 上述各项内容,在信息完成公开披露后,公司应及时报送中国证监会陕西

监管局。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知晓人应根据《证券法》、《刑法》、《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或《保密协议》等履行保密义务,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公开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

最小的范围内。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统一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等。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

述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

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

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

交易所备案。
    第五十六条 对能影响公司股票涨跌的信息,如生产经营情况、销售收入、利润等指标,

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未公开披露前,公司的任何部门与个人一律不得对外

宣扬,根据规定需报相关部门的,应经董事会批准。

    第五十七条 对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重大信息、经济指标

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况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改。